-公证-赠与合同公证后“后悔”了,还能撤销吗?

时间:2026-07-02 11:23:49  来源:丽水公协  点击:0

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日常财产流转中,赠与行为十分常见。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既体现了公民合法处置个人财产的权利,也承载着亲友间的情谊与信任。

而赠与合同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签订的赠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不少人办理后会产生疑问:办完赠与合同公证,事后反悔还能撤销吗?

不少人误以为 “赠与合同公证” 只是简单走个流程,反悔了随时能撤销,这是典型的法律误区。公证后的赠与合同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效力——限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是因为公证具备法定公信力,办理过程中会核实双方真实意愿,目的就是维护赠与行为的稳定性,保护双方合法权益。因此,公证后的赠与合同,受法律严格保护,不得随意解除。

a9kmy81525960275334.jpg

公证赠与虽不能随意撤销,但并非绝对不可变更。符合以下条件,即可依法撤销:

1、双方自愿协商一致解除

根据《民法典》第562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在赠与合同公证的情况下,若赠与人与受赠人能够就撤销赠与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可通过协商撤销的方式解决。

2、受赠人出现法定过错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若出现以下情形,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例如:受赠人对赠与人实施殴打、辱骂、遗弃等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精神损害;恶意侵占、损毁赠与人的其他财产;或者严重侵害赠与人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例如:父母通过公证将房产赠与子女并约定由子女负责养老,但子女在取得房产后拒不赡养、对老人不闻不问。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若赠与合同中附加了相关条件,受赠人未按约定履行,赠与人同样可撤销赠与。例如:赠与公证约定“受赠人需照顾赠与人至去世”或“需承担赠与房屋的全部物业费”,但受赠人拒不履行;或者约定“房产赠与后不得转让”,受赠人却擅自将其出售。

特别提醒: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受时效限制,必须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该权利将消灭。

总之,赠与合同公证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它既保障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也对赠与人形成约束。建议大家在办理赠与公证前深思熟虑,并根据实际需求在合同中明确附加条款、妥善留存相关证据。一旦产生纠纷,务必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