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甲公司为旗下务工人员投保相关保险,投保洽谈、险种确认、保险合同及配套资料传输等全部事宜均通过公司经办人员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微信线上沟通完成。
后续双方就保险事宜产生争议,为留存原始磋商凭证,固定涉案微信沟通记录,防止原始电子数据灭失,甲公司指派委托代理人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微信聊天记录查看、浏览全过程及内容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过程
公证处依法受理公证申请后,代理人于约定时间携涉案手机至公证处,在公证员、公证辅助人员现场全程监督下,独立操作涉案手机完成微信取证保全操作,全流程客观记录、分步固定证据,取证操作分为四大环节:
1.设备核验与环境清洁:核查手机系统参数、设备基础信息,现场登录微信,核验实名认证注册等基础信息,排除外接设备、远程操控等干扰取证情形;
2.聊天主体锁定核验:在微信通讯录中定位目标沟通相对方,查看对方微信昵称、微信号、头像等账号主体信息,固定沟通主体身份;
3.涉案内容定向查阅:按照业务发生时间先后顺序,逐条翻阅双方关于保险的相关聊天记录,完整查看磋商内容、合同文件收发、资料传送等关键涉案信息;
4.电子证据固定存证:由申请人使用手机系统自带截屏功能对全部关键聊天内容逐页截屏留存;公证人员现场归集全部截屏文件,统一刻录至只读光盘,作为公证书正本附件归档留存。
公证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规定出具保全证据公证书,对本次微信聊天记录调取、查看、截屏的操作过程及电子数据内容予以法定固定。该公证书及所附光盘,能够作为甲公司后续协商、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核心电子证据,有效夯实当事人维权举证基础。
公证员提示
随着移动互联网深度普及,微信、QQ等即时通信工具已成为商事往来常态化沟通载体,大量合同文本、业务资料、履约磋商内容以电子数据形式留存于手机终端。微信聊天记录属于法定电子数据证据,依附手机硬件与软件存储,受设备损坏、更换手机、微信卸载、系统故障、人为删除等多重因素影响,原始数据灭失风险极高。
经公证封存至光盘的电子证据,脱离原始手机存储载体独立保存,稳定性显著提升。保全证据公证成为固定电子证据、防范举证不能、维护商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途径。
在民事诉讼中,公证保全的电子数据相较于单方自行截图,具有较高证明效力,若无充分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人民法院应当直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可以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业务。这是公证机构办理此类业务的直接、核心法律授权。
第三十六条确立了公证文书的强证明力,即“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这与《公证法》相呼应,从诉讼程序角度确立了公证证据的优先证明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