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生活中,借款人可能因自己或家人遭遇重大疾病、家庭变故、工作变动等情况,导致房贷逾期。借款人希望与银行协商获得纾困帮助,贷款银行对“善良而不幸”的借款人也不愿意以诉讼方式主张债权。借贷双方可否对还款方式重新协商,就还款达成补充协议?阻碍双方协商的“拦路虎”是:借款人再次违约怎么办?银行贷款的本息持续累计,抵押房产的价值随行就市不断变化,贷款银行的个案风险与借款人纾困需求如何通过公证加以调整、平衡?
该双重风险如何解决,公证员来支招:
上述困境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赋强公证”的组合机制加以解决。具体操作路径如下:
Step.01
借款人逾期后,银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协商,自愿签订《还贷补充协议》,各方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已还款情况、未还款情况、还款宽限期限、还款宽限本息偿还具体方案、计息方式、担保方式等进行协商确定。上述各方共同前往公证处,对该补充协议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Step.02
当借款人再次发生违约时,银行无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是直接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处依法核实债权债务关系及违约事实后,快速出具执行证书,明确载明剩余本金、利息、罚息金额以及可执行的抵押房产范围。
Step.03
银行持原赋强公证书、执行证书以及法院要求的其他证据材料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Step.04
法院依法立案后,作出房产拍卖裁定书,将抵押物通过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银行从拍卖款中优先受偿,实现快速回款。
什么是赋强公证
赋强公证即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债权文书依法予以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省去诉讼流程,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赋强公证对比普通诉讼的优势所在

结语
“补充协议+赋强公证”的组合机制,既为借款人提供了真正的履约缓冲期,也为银行保留了快速回款的法律通道。从补充协议签订到法院执行立案,再到房产拍卖成交、资金回笼,全程可在法定程序框架内高效推进。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银监会关于充分发挥公证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服务银行金融债权风险防控的通知》司发通〔2017〕76 号第八条:人民法院支持公证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各类债权文书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加大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切实保障银行业金融机构快速实现金融债权,防范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