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居住权助力“老有所居”

时间:2021-07-02 10:11:16  来源: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施行,“居住权”一词正式走进了大众的视野。这不,我们公证处就迎来了一对老夫妻来咨询有关居住权的事情。

这是一对再婚的老夫妻。张爷爷有一套房子是其个人财产,为了给老伴王奶奶一个保障,张爷爷一直想在房产证上加上王奶奶的名字。但是王奶奶不同意,她担心因为房子的事情引起家庭纠纷。张爷爷告诉我们,他们夫妻俩感情很好,唯一担心的是他去世后王奶奶的居住问题,听说《民法典》规定了居住权,就来我们这里问问是怎么回事。

公证员为张爷爷和王奶奶耐心讲解了居住权的含义和设立要求,并告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通过居住权协议或者立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且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王奶奶告诉公证员,万一她先于老伴去世就不需要设立居住权了,如果现在就登记设立居住权,担心张爷爷的子女会有想法。通过与张爷爷和王奶奶充分的沟通交流,公证员为两位老人提供了几种可行的方案。最后,张爷爷选择立遗嘱,遗嘱中这套房子归子女,并在这个房子上为王奶奶设立居住权,让她居住到老。这样一来,如果张爷爷先于王奶奶去世,子女分得了全部的房产不会再有争议,王奶奶也有了居住保障,尽最大可能避免了矛盾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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