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民法典》实行后的侄子女继承权

时间:2021-07-02 11:15:01  来源: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王先生和王女士兄妹的叔叔近日不幸因病去世,叔叔一生未婚,没有子女。兄妹俩的父亲去世的早,叔叔一直都很看顾他们,他们长大之后,也将叔叔当作亲生父亲敬孝。

叔叔在两年前立过遗嘱,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遗赠给王先生儿子小王和王女士的女儿小曾。但是小王和小曾都是适婚年龄结婚,都有各自购买婚房的打算,如果接受爷爷的遗赠,就会对自己的购房资格产生影响。

但是放弃受遗赠的话,王先生和王女士还能不能继承这份遗产呢?

小紫解读

王先生和王女士兄妹俩是可以继承的,继承权并不会因自己子女放弃接受遗赠的行为而丧失。

小王和小曾可以先在公证处办理放弃接受遗赠声明书,之后,叔叔的遗产就可以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办理,由王先生兄妹二人共同继承或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一人放弃,由一人继承。

法条剖析

按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王先生兄妹确实没有继承权,但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即代位继承方式的范围有所扩大,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扩大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规定了侄甥的代位继承权利,不仅可以让死者的财产最大程度的传承下去,而且体现法律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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