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近日,包头市宏鉴公证处接到一位当事人甲的电话求助,称其夫张某有一套从单位购买的房屋,该房屋一直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夫妻俩已在该房屋内居住多年。在政府有关部门持续解决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工作中,张某所在的单位目前已具备办理这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条件,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的要求,拟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人必须亲自办理相关手续,但是张某年岁已高,且患病多年,生活不能自理,已经无法与他人进行交流。经某三甲医院诊断为认知障碍、运动障碍、言语障碍。甲向我处咨询,是否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由其进行代办。
本案核心是依法确认甲的法定监护人身份,授权其代为办理不动产登记。我处对此事非常重视,结合司法部正在全国部署开展的公证“五融入”专项活动精神,本着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充分发挥公证制度预防纠纷、保障权益、服务民生的独特优势和职能作用,我们对张某的病情诊断材料、夫妻关系证明、房屋相关权属材料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并与张某所在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核实,确认了甲的陈述无虚假意思表示。虽然公证机构无认定张某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职能,但考虑到本案属于当事人纯获利益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在征求张某子女意见的情况下(张某的父母均已去世),确认了双方对甲担任张某监护人无争议的意思表示后,依法为甲出具法定监护人公证书,明确甲监护代办的合法资格。在办理过程中,我处同步提供便民延伸服务,主动告知甲后续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及材料要求,全程答疑指导,高效解决群众办证难题。
本案中,公证机构充分发挥了服务民生、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作用,解决了高龄失能老人无法亲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现实难题。通过法定监护人公证厘清监护权限,精准对接特殊群体办事需求,为同类失能老人通过监护权公证办理不动产登记提供了高效快捷的法律服务,有效防范了权属登记中可能发生的代办纠纷,为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