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法涉外法律服务平台:一位年迈当事人来到公证处,手里拿着一份社保机构出具的材料。儿子去世了,他打算办一份继承公证,把这份材料上列明的钱一次全部取出来。
公证员看完材料,告诉他,其中有一半不是遗产。
材料上列着三项:儿子的社保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费和抚恤金。儿子去世后,生前的银行账户、卡、存折都找不到了,社保机构没有账户可以汇款,就出具了“遗产证明”,要求家属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但列在“遗产证明”项下的款项,并不意味着每一项在法律上都属于遗产。
这三笔钱的法律性质是不一样的。社保个人账户余额是被继承人生前缴纳形成,死亡时尚存的个人财产,属于遗产。丧葬费和抚恤金则都产生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不是遗产,而是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社保机构在死亡事件发生后发给遗属,用于办理丧事、抚慰家属的。死者生前并不拥有这两笔钱,故而也无从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则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丧葬费和抚恤金形成于于自然人死亡之后,权利主体是近亲属,从性质上就进不了遗产范围。
丧葬费、抚恤金不算遗产,该如何领取?
所以同一张证明上的钱,得分别处理。社保个人账户余额按继承方式办理公证,公证处审查后出具的是继承公证书;丧葬费和抚恤金如何分配则由全体近亲属共同签署协议或者发表声明书并办理公证,把由谁申领、如何分配写清楚、签下来。
老人起初很无助,不清楚下一步该找谁、办什么、怎么办。公证员主动帮他联系相关机构人员,把工作衔接的流程确认下来。最终老人拿着继承公证书和声明书公证书,顺利领到了儿子的社保个人账户余额和丧葬费、抚恤金。
丧葬费和抚恤金不是遗产,死者生前也就不能通过遗嘱处分这两笔钱,即使遗嘱里写了,该部分也不发生效力,继承人不得按继承份额去主张。
公证的专业服务,正是将财产的性质分清、把财产的分配路径铺好,帮助权利人把该领的钱顺利领到手,让权益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