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解企业之所难急群众之所急——东方公证为企业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
近年来,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积极探索,深入践行公证为民服务宗旨,以人民群众及广大企业“急难愁盼”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广泛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取得良好的工作成效。在过去一年中,本处围绕抗击疫情、复产复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知产保护、深入服务为民等工作重点,大力推进公证法律服务的深化、优化,形成了一批典型公证案例。
一、疫情来临贷款急,远程公证解忧烦
承办人:金融一部王佳明
【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家上海知名的餐饮连锁企业,在上海拥有二十多家门店,因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营业,资金压力较大,营运艰难。为支持A公司在这特殊时期度过难关,J银行准备紧急给予A公司一笔人民币伍佰万元整的贷款。但是同样因为受疫情的影响,该笔贷款两位保证人B、C现分别身处美国和中国云南省,无法赶回上海,即使立即赶回上海,也需要经过14天的隔离,所以短期内无法前往银行当面签署相关保证合同和一系列核保材料,而A公司对于贷款的需求是急迫的。所以在这一特殊情况下,既要尽快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又要妥善地落实好必要的核保风控流程,保障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J银行希望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此提供法律支持。
【案件难点】
1、鉴于A公司的代理人与J银行分隔两地,且由于疫情影响无法往来,公证员需要在《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框架内合理选择公证服务的类型,从而既满足银行方对于风险把控的需求,同时又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公证真实性、合法性的要求。
2、考虑到目前远程视频软件鱼龙混杂,在无法当面核实对方当事人身份的情况下,如何尽可能运用技术手段,对对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可能的核实,避免出现主体真实风险。
【对策与分析】
首先,根据《担保法》第九十三条担保合同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所以,要求保证人在视频中在担保合同的每一页上均签署姓名,并将签署后的页面向J银行的工作人员进行展示,J银行的工作人员在保证人展示的过程中使用手机进行截屏。其次,远程视频软件的选定也是关键,现在某些视频软件自带美颜甚至“换脸”的效果,无论银行还是公证处均并非专业机构,无法认证、测评远程视频软件是否完全没有此效果,而现实情况下,又不可能紧急制作一个软件进行测评,最终选定“微信”应用程序中视频通话方式进行远程视频,原因是“微信”应用程序中视频通话方式是普通人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对其功能了解相对透彻。最后,保证人的身份的方式,是使用银行预留身份证及当场视频截图照片通过“公证IDC”应用程序进行人脸识别。通过以上公证程序的设计,既及时满足了企业经营在疫情下的资金需求,又为银行的信贷安全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二、绩效报酬遭拖欠合法取证助维权
承办人:综合部潘亥
【案情简介】
甲系上海一家企业分管汽车销售贷款业务的管理人员,据甲反映,企业根据其业务绩效考核向其发放相应的绩效酬劳。但是甲屡次被告知其相应的绩效酬劳将分期延期发放,甲担心自己的报酬可能被企业拖欠甚至抵赖。为了今后主张能有所凭据,甲向本处申请,对甲所在企业人力资源APP内的其个人数据内容申办保全证据公证。
【案件难点】
本案的保全对象为,由甲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手机登录所在企业的人事相关APP,登录其本人账号并浏览相关绩效考核数据以及应付账款记录。如何确保甲方保全操作的合法性成为本案办理的关键所在。鉴于人事相关APP内数据均为企业所有,其中数据是否存在对外另作他用的违法可能,同时考虑到甲和所在企业可能的对立立场,对其操作方案的评估系本案需要考量的一个问题。
【对策与分析】
承办员认为:首先,操作方案具有实际的操作可行性,甲持有完全的账号密码及相应登录浏览的权限,且,甲与所在企业尚未解除劳动关系,其操作登录的方式并无不当。其次,员工对于自己的劳动报酬以及绩效考核数据具有查询浏览的权力,以该数据或APP系企业所有,数据系企业整理掌握而拒绝展示给员工不符合用工相关法律规定。那么,既然操作形式上合法,绩效数据由员工本人获取也名正言顺,在不涉及到其他人个人的数据或隐私以及企业相关的商业秘密的情况下,甲当众展示自己的人力资源记录、绩效报酬并申请办理保全公证理当予以接受。审查中,应当确认甲的劳动关系,甲登录所使用的账号密码是否由其合法持有,甲浏览的记录数据是否为其本人相关的数据。是否存在其他人员的相关内容,是否存在涉嫌侵害他人隐私的可能。
三、疫情导致复工难公证事实防纠纷
承办人:金融二部孟蕾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9日,微信公众号“上海发布”发文《上海返校开学时间确定,部分教育考试安排调整》,其中有一条内容为:“培训机构在本市中小学和幼儿园返校开学前不得开展线下培训及服务”。在通篇发文中,这简简单单的一句话,对上海某童画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却有着重大的影响,因为这意味着他们在上海的几十家线下门店,依然不能开展线下培训业务。于是该培训机构的代理人,来到我们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针对这一情形,出具不可抗力公证书。
【案件难点】
本案的难点在于,仅仅根据“上海发布”这一发文,尚不足以构成不可抗力公证书出具的充分条件。该发文中,发文机构,发文日期都未予明确。尽管通过百度搜索引擎可以搜索到了好几篇类似的新闻稿,但新闻稿本身也并非是具有规范性的文件。即便是对上述网页的办理截屏证据保全类公证,也并不能完全达到当事人的诉求与目的。如何为当事人的不可抗力证明寻找到切实的依据,成为本案的关键所在。
【对策与分析】
承办公证员通过与当事人的反复沟通交流与查找,终于在上海市政府的官网上,查找到了由上海市教育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于2020年4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教育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2020年春季学期返校开学工作的通知》中,通知中明确申明:“培训机构在本市中小学和幼儿园返校开学前不得开展线下培训及服务。”结合上海市公证协会于2020年2月18日关于印发的《关于办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事宜的相关公证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及《关于办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事宜的相关公证的指导意见》,承办公证员以最快速度,在审查完当事人主体资格等材料后,当天给该当事人出具了相关不可抗力的公证书。
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办理该公证,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第一,与经营场所的出租人对于缓交房租或减免房租的协商;第二,对于租赁合同中,强制营业或经营用途条款的责任规避;第三,家长们可能产生的退费协商。通过办理不可抗力公证,当事人不仅提高了证据效力,也提升了质证效率,有效定纷止争,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互信谅解,共渡难关。
四、涉港股权需转让尽职核查控风险
承办人:金融二部章彧甲
【案情简介】
甲方一香港企业(下称甲方)与乙方受让方国内企业(下称乙方)为转让甲方持有的一上市公司非限售股份予乙方(下称标的公司)(占总股本的18.63%),双方于2020年5月10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因合同签署后在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时,深交所要求将上述协议公证,故向本处申办该《股份转让协议》公证。
【案件难点】
1.合同已经在公证受理前签署,据了解系因深交所要求交易涉及境外方,协议必须进行公证,故办理公证,但是因疫情原因,香港方协议签署人无法及时赴上海办理公证手续,而且经了解,香港委托公证人仅公证转让方的基础材料及董事会决议,对合同在之前的签署行为无法做追溯的确认公证,无法直接证明单方签署合同。如何对香港方的未能在本承办员面前确认签署行为进行证明?
2.甲方转让股份行为已经进行了前置的公告手续,双方也就转让股份提交了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协议合同,但是转让股份系证券监管部门事后审查,由深交所在递交转让材料及合同后进行审查出具审查确认书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何对交易的风险性进行审查?
【对策与分析】
本案中,在公证受理前合同已经签署,甲乙双方已经发生了协议的签订行为,而甲方因疫情原因无法赶赴上海在本公证员面前确认该协议是本人所签,但是确认签署合同的行为只要是签署行为人本人作出,其是否是当面通过言语作出还是通过书面形式作出,都可以视为行为人对于之前签署行为确认的真实意思表示。承办公证员建议其通过香港委托公证人对其作出上述确认签约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固定证明,香港委托公证人通过证明签约行为人个人声明的形式证明其本人确认于2020年5月10日在XX地方签署了协议,以香港公证人出具的文书内容确认该行为人形式法律行为的这一事实。此外,由于协议的主体是企业,对于确认已签署协议系企业所为,由企业本身作出表示更能体现主体行为的真实有效性,本案的甲方主体系香港企业,按照其章程和法律规定,董事会是企业的权利决策机构,为了对事实的体现更为严谨,另由香港企业的董事会作出决议确认上述协议系公司授权代表于2020年5月10日签署,并对协议内容条款表示明确无异议。主体的决策机构的认可行为加上行为人本身的确认,最终实现了对法律行为本身的真实性及有效性的全面确认。
在行为主体的行为合法性审查中,乙方出具营业执照,章程,而且因为其为法人独资企业,其唯一的股东出具了股东决定,其符合相关法律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要求。而甲方的法律事实由法律行为的作出人本人进行确认并经过香港委托公证人通过声明书的形式进行证明,但是其法律行为后果指向的毕竟是企业本身,除了其本身的基础材料(包括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明、周年申报表、董事成员名单及董事会会决议等)需要由香港委托公证人进行公证证明真实有效外,本公证员建议该香港企业另行出具文件确认签署行为并表示对于合同内容条款明确无异议,故又另行出具文件确认1、授权人在2020年5月10日确实签署合同、2、签署合同的印章系公司有效印章(至今有效印章)、3、对于合同各项条款表示明确无异议。该文件通过公司决策机构董事会通过决议形式作出,并也经过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证明,这样对于转让方的法律行为的内在生效的要件进行了确认和证明,从而也证明了其行为具备相应的合法有效性。
在交易的合法性审查中,本公证员根据《公司法》141-142条和《证券法》第42、63、67-75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2016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确认上述交易双方从各自身份到交易流程为一次性转让甲方持有的全部股份,均并无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
对于收购交易的合法性,承办公证员主要审查了两个方面,第一,标的物的是否可以转让及收购人的收购资格,第二,所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转让上的限制。
最后,本案涉及的标的系上市公司股权,而对于上市公司股权的交易合规性,作为公证机构也应当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公证机构并不是能够完全的预防交易过程中的风险,而是对于风险的鉴别和揭示。
五、破产清算重调查司法辅助有公证
承办人:金融二部朱沛冉
【案情简介】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本处调查编号为(2020)沪03破22号《民事裁定书》中破产清算被申请人大策文化传播(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大策文化”)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存款余额、自开立以来全部流水、司法冻结清单,并出具《委托调查函》及其所附相关材料。本处承办公证员亲自前往相关银行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与调查所得材料一并移交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分析与思考】
公证可以在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
一是在破产管理人选择阶段,公证机构可以通过现场监督公证的形式,对选择破产管理人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公证,以便使所选出的破产管理人是符合法律规定且程序合法合理,提高公信力,避免债权人的异议。同时在破产管理人确定后,由公证处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辅助人这一职责,在后续的破产程序中提供各类公证法律服务以帮助破产程序更加顺利地进行。
二是在公告申报债权阶段,可以由公证处协助法院进行对已知债权人的甄别和确认,配合法院对债权人归类,梳理债权、物权的种类、数量、金额;需要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的,可以通过公证送达的方式开展相关工作,公证送达可以提高法院理清债权债务关系的工作效率。同时,公证处可以通过保全证据公证的形式将债权人申报的过程固定下来,证明债权申报的公开性、透明性;公证机构也可以在这一阶段协助法院和破产管理人整理、制作债权申报的材料。
三是在债权人会议阶段,若破产企业有清偿的可能性,则可以引入公证机构参与谈判、协议公证、现场监督等事宜。对债权人会议全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可以有效保证债权人会议的程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为破产程序的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主要内容即对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以及管理人报酬收取方案等予以公证。
四是在破产企业资产清点、公章、合同、帐册保管、资债审计阶段,公证处可以提供相应的公证法律建议,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发挥自身优势,提供相应的保全证据公证与法律咨询服务。五是在对外债权的催收及报告阶段,公证机构可以通过参与债权催收函的送达公证,协助参与债权催收、磋商、出具执行证书等事宜。六是在财产分配阶段,对于债权债务分配提供提存公证,提存公证可以根据需求与破产管理人账号同步使用,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基于公证非营利的本质,不论介入破产清算的哪个环节,都能在不同程度上降低破产清算的时间及经济成本,使前文所述的“时间”、“成本”、“回收率”等维度得分上升,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
六、继承关系头绪杂厘清真相避纠纷
承办人:房地产部施樱
【案情简介】
申请人A、B因继承登记在A名下的坐落在上海市XXX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C的遗产份额,于二〇二〇年某月某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承办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C于二〇〇六年四月三十日因病在上海市死亡。
二、被继承人C的配偶是A;被继承人C的父亲是D(已于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九日因病在上海市死亡);被继承人C的母亲是E(已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因病在上海市死亡);被继承人C仅有子女一人:女儿B。
D与E生前系夫妻;D死亡后,E未再登记结婚;D、E各自的父母亲均已先于他们死亡;D和E共有子女五人:长子F、次子C和长女G、次女H、三女I。其中,长子F于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因病在上海市死亡。次子C于二〇〇六年四月三十日在上海市死亡。
F生前的配偶是J;F生前仅有子女一人:女儿K。
三、据被继承人C的上述法定继承人称,被继承人C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C生前无遗嘱及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事实无异议,承办公证员通过查询上海市公证遗嘱信息库,也未发现被继承人C生前在本市公证机构立有公证遗嘱的记录。
四、现A、B均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C的上述遗产。
G、H、I均表示放弃继承D、E应继承被继承人C的上述遗产份额。
B表示要求代位继承D、E应继承被继承人C的上述遗产份额。
J、K均表示放弃继承F应继承D应继承被继承人C的上述遗产份额。
K表示放弃代位继承E应继承被继承人C的上述遗产份额。
【案件难点】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本案中B既是普通法定继承人,又是代位继承人;而K既是代位继承人,还是转继承人,多种身份集于一身。可见,本案涉及的人员较多,多次涉及转继承和代位继承,因此有必要理顺法定继承,转继承及代位继承三者的法律关系。转继承及代位继承都存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两人都死亡的事实。
【分析与对策】
本案同时涉及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两种不同的继承关系。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存在着诸多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首先,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代位继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为继承权。代位继承发生的条件只有一个,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转继承可以说是两个直接继承的连续,也即被继承人死亡后,被继承人的子女直接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只不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该继承人的继承权转有继承人的子女直接继承的一种制度。转继承人享有的实际上是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而不是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遗产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因此,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其次,继承人的范围不同。转继承权人是死亡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不仅限于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范围内。代位继承人则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其范围更窄。代位继承只能发生与被继承人有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不受辈份限制,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
再次,两者在适用法律上不同。转继承不仅仅适用于法定继承,而且适用于遗嘱继承和遗赠,即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人应继承的为被继承人的应继承的份额;若被转继承为遗嘱继承人,则其依合法遗嘱应继承的遗产由转继承人承受。另外,转继承后确定了继承者,如果继承者又发生了相应的意外或是其他的问题,符合条件的话是可以再次进行转继承。转继承不受次数限制。代位继承只能使用于法定继承。
七、海外遇险求索赔跨国维权公证帮
承办人:业务指导室张宇衡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一辆满载中国游客的大巴在美国犹他州遭遇翻车交通事故,事故造成4人死亡,20余人受伤。同年12月,在该次事故中严重受伤的张女士委托其姐姐至本处申请办理有关委托律师赴美诉讼索赔的有关文件的签署公证。但在本处窗口申办时,却遇到了困难。原来,张女士的配偶在事故中不幸去世,而张女士也因为浑身多处骨折,无法亲自前来公证处签署有关文件。而经进一步了解,上述赴美索赔的有关文件需要张女士及其儿子共同签署,但张女士的儿子存在一定的智力残疾,对于其签名的效力如何认可又成为本案的一个难题。为尽可能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该案件被提交到业务指导室处理。
【案件难点】
本案的难点主要有二:一是本案中,当事人需签署的文件涉及当事人的亲属关系及对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的声明,根据《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范的要求,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派出所的户籍证明。但本案中,当事人张女士骨折住院无法行动,其子又存在一定的智力残疾,且当事人自身也不清楚有关人事档案及户籍档案存放于何处,加之临近最后的材料提交期限,当事人难以履行举证的要求,如何查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及有关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成为本案的难点之一;二是本案中,申请人之一张女士的儿子持有《残疾证》,显示其有一定程度的智力残疾。但并没有法院或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证明,证明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重新要求当事人进行司法鉴定,从时间上而言将赶不上举证的最后期限,故对其签字的效力如何认定成为本案的另一个难点。
【分析与对策】
对于第一个难点,承办公证员决定发挥公证主动调查的职能,在不依赖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证明的情况下,主动核查当事人的亲属关系及第一顺位继承人情况。承办公证员与业务指导室领导共同前往医院与张女士进行交谈,向张女士了解其户籍迁移情况及人事档案存放情况。根据张女士提供的线索,承办公证员亲自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成功地核查到了被继承人的户籍信息及相关人事档案证明信息。
对于第二个难点,承办公证员为确认张女士之子的智力情况,多次和张女士之子进行了交流。经谈话,承办公证员发现,尽管张女士之子持有《残疾证》,且存在一定程度的智力障碍,但通过治疗及服用相关药物,在日常交流中并没有明显障碍,对于申办公证的前因后果及有关法律活动的法律意义也均有较为清晰的理解。其次,相关医疗机构亦出具证明,证明其未发病期间神志清醒,对答切题。再者,在办理公证的当日,承办公证员亦对张女士及其儿子共同进行了询问,张女士也明确表示对其子的签字行为予以追认,从而在法律效力上对其子的签字行为形成双重保障。
最终,通过公证机构的主动核查及法律程序上的严密涉及,本处成功地及时为张女士出具了有关公证书,为张女士的海外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及保障。
八、防疫营商两不误线上选房靠公证
承办人:房地产部刘敏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上海某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某楼盘项目开盘销售。因疫情原因,为防止现场选房人员聚集造成疫情防控隐患,开发企业、房管部门均建议采用线上方式开盘选购房屋。然而,因认筹人数远高于房源数,出于公平公正、减少纠纷的考虑,开发企业向本处提出了保全选房过程的公证申请,因之前公证处并不参与开发企业的选房活动,只对摇号排序进行现场监督,因此本处公证人员接到开发企业的申请后,经过深入的研判分析,并与业务指导室领导进行了商讨。最终为其制定了详细的保全公证方案。
【案件难点】
本案的难点主要有二:一是因为整个选房过程系在线上进行,如何确保所有参与选房的主体都明确了解、认可线上选房的方案安排,从而避免事后引起纠纷;二是本案中,由于参与选房的主体人数众多,如何合理设计公证流程,制定应急预案,充分做到对选房活动的客观、全面保全,从而确保整个选房活动有序进行。
【分析与对策】
在正式选房的前一日,本处公证人员提前来到选房地点(开发企业的办公楼内)查看了现场的设备情况并对当日开发企业向所有意向认购客户发送的线上方式开盘操作流程的短信进行了保全,通过电信后台查看了发送短信的五百多组数据,以确保开发企业已将线上选房的流程对所有意向认购客户进行了说明。
线上选房活动正式开始前,开发企业将经本处公证的摇号排序结果导入系统,意向认购客户依摇号排序结果的顺序依次进入选房系统进行选房操作,每组意向认购客户有三分钟考虑时间,顺序号在先的意向认购客户先选购房屋,如前号弃权,按摇号排序结果产生的顺序号依次递补。
正式选房活动从早上九点开始到晚上九点结束,持续了两天。为了能够提早到场检查电脑和摄像机,本处公证人员清晨就出发前往,为应对复杂且长时间的拍摄,共向单位借取了八台摄像机进行录像工作。正式开始选房时,一台摄像机拍摄线上选房系统的画面,一台拍摄系统操作人员的后台运行画面。一天12小时不间断地进行保全工作,整整两天时间,直至两百多套房源全部售罄,保全过程全部结束。最终,本处将保全录像刻录成150张本处专用光盘后与公证书共同给到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从而有力保证了此次线上选房活动的顺利进行。
九、商业秘密难公开知产公证有保障
承办人:保全一部黄欣
【案情简介】
上海某隔膜制品有限公司向本处申请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其称拥有相关生产技术,已经汇总整理成相关技术资料和录像资料,申请对于上述技术资料、录像资料等封存,并就此申办保全证据公证。当事人称为保护其专利的在先使用权,故申请对于其现拥有的相关生产技术使用情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案件难点】
对于许多企业而言,如何对其核心技术进行有效的保护是企业发展的重要课题。申请专利本质是以公开换保护,如果将来一旦有其他人掌握同样的技术并申请专利,专利权人可能告其侵权。然而,不少企业认为公开其生产技术更容易被他人仿制造成其权益有损,将来也可能面临专利纠纷风险,故更愿意采用保密的方式进行保护。然而,如何在不公开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对商业秘密进行妥善保护,是此类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所在。
【对策与分析】
所谓专利权的在先使用权,是指行为人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其行为按照专利法规定不视为侵权。不少在先使用人已经掌握了专利技术方案,但是由于其未向公众公开其技术,故可以算作商业秘密。
以前的保全证据公证,更多的是当事人对于侵犯其权益的事实予以股东。随着当事人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的加强,这类对于防范将来专利的公证申请现在日益增多。在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框架下,因保全证据公证的相应灵活性,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也有其独特的作用,给了当事人更多的选择。
十、电子数据易篡改公证存证助预防
承办人:保全一部王新宇
【案情简介】
“上上签电子签约云平台”系杭州尚尚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企业及个人提供的一个在线签约的服务平台。为证明电子合同在线签约过程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原始性,杭州尚尚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处申请使用我处的“电子数据指纹公证系统”。“上上签电子签约云平台”客户的电子合同均通过“上上签电子签约云平台”使用我处的“电子数据指纹公证系统”进行运算得到“电子数据指纹”,并由我处的“电子数据指纹公证系统”存证数据库收存。当客户的电子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杭州尚尚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处申请办理数据验证的保全证据公证。
【案件难点】
由于电子数据可以被无痕篡改,且很难在事后通过鉴定证明是否遭受篡改,并且在庭审质证过程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往往受到质疑,从而无法被采信。为此,我处研发了“电子数据指纹公证系统”,在电子数据产生的时候就将它的“电子数据指纹指纹”信息留存下来,通过日后的比对,就能证明在我们保存上述“电子数据指纹指纹”之日起,该“电子数据指纹指纹”所对应的电子数据从未被修改过。这里所说的“电子数据指纹”是指通过对电子数据进行哈希值的运算得到哈希值,再加入我们设置的校验码及电子数据的相关信息集合成为“电子数据指纹”。只要电子数据有任何修改,都无法得到相同的“电子数据指纹指纹”。
【应用与分析】
在实践中,不少企业拥有大量商业秘密的原始文件,一方面企业希望能够对这些商业秘密文件进行预先固定,从而能够证明此类商业秘密的在先使用,避免与其他专利权人发生纠纷。另一方面,企业又不希望让企业以外的主体过多地接触上述商业秘密,从而导致泄密风险。此外,由于商业秘密文件数据量庞大,通过传统的物理保全方式难以满足充分保护商业秘密的实际需要。因此,我处的“电子数据指纹公证系统”在这个应用中起到预防性保护的作用,并且因为不留存电子数据的原文,在保护了客户商业秘密的同时还节省了存储空间,从而大大降低了使用的成本,为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保护开辟了一条全新的蹊径。
十一、社交软件设壁垒对抗垄断有公证
承办人:综合部潘亥
【案情简介】
某申请人向我处申办保全证据公证。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某社交软件及某短视频软件用户。在使用上述两款软件时申请人发现,自己无法在该社交软件中正常使用该短视频软件的分享功能,只能通过“下载视频文件转发”及“口令”的方式进行分享。根据该短视频软件的提示,造成上述情形的原因在于该社交软件人为设置的壁垒,导致用户不能直接通过社交软件分享或浏览该短视频软件的有关内容。而另一方面,该社交软件的开发者自行开发的另一短视频软件中,却可以直接通过该视频软件进行分享、浏览并实现交互功能。申请人认为该社交软件的上述壁垒设置人为增加了该短视频软件用户的使用时间成本,涉嫌利用垄断地位进行不正当竞争,故向本处申请办理有关内容的保全证据公证。
【案例意义】
尽管从公证角度考虑,申请人的上述公证申请并非重大、疑难或复杂公证事项,但申请人的上述申请代表了人民群众对于当下平台垄断及其带来的不正当竞争的不满。2020年12月11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12月16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作为2021年经济工作中的八项重点任务之一,要求健全数字规则,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行为。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强调《反垄断法》及配套法规规章适用于所有行业,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对待,旨在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在这样一种大趋势下,公证理当发挥其预防纠纷、化解争议的法律职能,为维护良好的网络平台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服务支持,共同创造良好的网络使用环境。
十二、服务临港新片区住房摇号保公正
承办人:保全二部陆巍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联系我处,欲对临港新片区供应的3600余套限价商品住房房源采用公证摇号的方式分配至3家区域管理单位,依照供应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和房源供应方案,将“一房”“二房”“三房”房源分别按一定的比例进行随机分配,并在分配完毕后对符合条件的限价房申请人采取公证摇号排序方式确定选购房屋的顺序。因往年此项工作未引入公证机构监督,在房源的分配和选房的过程中产生了质疑声。为消除群众的疑虑,本次选房做到完全透明化,希望在公证机构的参与下完善有关流程,与此同时,本次供应工作需要5月份启动,时间紧、任务重,需要我处提供有关供应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和摇号规则、摇号活动框架及流程设计、应急预案等一系列公证法律服务框架设计。
【公证对策】
我处在详细了解临港新片区的需求后,立即指派对商品房摇号工作有丰富经验的公证员承办该公证。为进一步了解限价房供应工作的细节,公证员陆巍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管委会的相关工作人员持续进行沟通,并多次前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参与有关实施办法和规则制定的讨论交流,同时在查阅市房管局对限价房供应的指导文件和历年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对限价房房源分配的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并结合疫情防控的需要,连夜加班,及时提出了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公证法律服务意见建议,并最终被采纳。为制定出符合管委会要求并且尽可能公平的规则,同时也需要满足的相关措施。
5月12日,《临港新片区限价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实施办法》颁布施行,其中规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根据限价房房源供应情况,确定房源供应分配方案,通过公证部门认定的摇号软件进行摇号,将房源分配至各区域管理单位”,并确定了在公证处的公证人员监督下,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摇号排序,第一轮为无房申请人优先摇号选房,第二轮为其余申请人。
5月20日,临港新片区限价商品住房房源分配摇号活动如期进行,3家区域管理单位的代表依次按键启动摇号软件,分三轮分别将“一房”“二房”“三房”房源按预设比例随机分配至各区域管理单位。7月22日,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对基础教育和医疗卫生系统的限价房申请人按优先摇号选房申请人和其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分两轮进行摇号排序。9月4日,临港新片区对清单内其他单位的限价房申请人按优先摇号选房申请人和其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分两轮进行摇号排序。三次摇号活动均使用我处提供的电脑和专用摇号软件,且过程均在我处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并由有关单位的代表全程参与监督,每次摇号的结果均及时在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的官方网站上公示,公证书也在第一时间制作并送达有关单位。本次临港新片区限价房供应的摇号公证工作,消除了群众的疑虑,充分彰显了公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价值。
【意义与分析】
不少人会认为,现场监督公证只不过是公证员在现场看一看,结束时上台读个公证证词而已,但实际上,为了保证摇号规则制定的公平性和活动的顺利进行,公证员事前的缜密准备可谓相当重要,摇号活动短暂的过程往往是建立在无数个日夜的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可谓是“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公证员通过数百个小时的加班工作,保障了限价房房源供应摇号活动的顺利进行,获得了大家一致好评。
限价房供应是临港新片区对人才引进、培养、扶持的激励政策,目的是进一步聚焦区域发展需要,更好实现人才集聚目标,优化投资环境和城市功能,促进产业经济发展,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我处将始终秉承以优质、专业、高效的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提供坚强有力的公证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