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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丈夫邢先生已故;
邢先生生前租用了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管箱保存物品;
刘女士需要继承保险箱内的物品,银行为了规避邢先生的其他继承人日后可能向银行追溯的风险,要求刘女士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才能取回邢先生生前所租用的保险箱内的物品。
于是刘女士向律政公证处求助。
公证员详细询问了情况,无法按银行的要求直接为刘女士出具继承权公证,特与该银行的法务部门协商,由公证处先为刘女士办理保全、清点其已故丈夫邢先生生前租用的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管箱内物品的保全证据公证,再为其办理相应的继承权公证。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某支行的法务部门就该保全公证事宜,与公证处多次协商并拟定了保全措施。
经沟通后,刘女士来到律政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其丈夫邢先生生前租用的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管箱内的物品进行了清点、固定。
刘女士拿到保全证据公证书后,顺利地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并取回了其已故丈夫邢先生租用的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管箱内的遗物。
法律法条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相应的手段对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证明活动。保全证据公证能够对保全物品和现状、保全行为和过程的真实性,对可能灭失或者难以证明的客观事实或材料加以收存和固定,是权利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保全证据公证,可以轻松满足金融机构、自然人、法人等主体保全原始证据或行为、过程等证据,以备日后诉讼或调解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