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助力破产重整案件

时间:2021-10-14 16:07:17  来源:成都市中大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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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我市某破产企业的破产管理人要召开企业破产重整的债权人会议。

该破产企业原系中外合资企业,该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故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管理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可以通过重整程序盘活并拟定了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破产企业法》的要求,现要管理人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组、出资人组分组进行表决投票。由于历史原因,该破产企业出资人内部存在矛盾,特别是外资出资人内部对于企业重整计划草案存在较大意见。同时,该外资企业的参会代表由于疫情无法回国参与表决。

于是管理人想到了公证并联系了中大公证处的承办公证员。

办理思路

受理公证申请后,承办公证员与破产管理人共同商议债权人会议方案,针对外资出资人内部矛盾,建议两个有矛盾的股东代表如果愿意投票都可以投票,但是投票结果不一致的,视为该名出资人不同意重整计划草案。

同时由于疫情原因,会议采用本处线上视频系统会议和线下会议同时进行的方式举行,在公证员的建议下,管理人对开会前会议通知的送达申请了保全证据公证。

债权人会议正式举行当天,公证员对会议现场进行全程录像。会议开始后,破产管理人核对线上、线下参会人员身份后,出资人组和债权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和表决。

公证员据实记录了会议召开流程以及会议分组表决结果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员说

企业破产程序中,公证可以深度参与到破产管理人的选任、申报债权、债权人会议、资产清点、评估、审计、债权催收、调解、企业破产分配的各个阶段,公证凭借其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为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提供诸多便利,有利于申请破产企业的清理和重整,有助于企业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和改善。

相关法条

《破产企业法》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第八十六条 :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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