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近日,淮北市相山区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债权人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这是《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安徽法院审结的首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12日,任某向翟某借款120万元,借款到期后,任某未能偿还借款本息。之后,翟某将其对任某的120万元债权转让给张某。2015年4月15日,任某死亡并留有遗产。2018年4月18日,张某就此向相山区法院起诉要求任某继承人及担保人偿还借款,任某的合法继承人均表示放弃继承其遗产。之后,张某认为任某的遗产处于无人继承、无人管理状态,损害其权益,依法应由任某生前所在的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民政局则认为,该局对于任某的继承人情况不了解,无法核实其继承人的具体情况;任某所在村民委员会作为遗产管理人更为适宜。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张某作为利害关系人以债务人任某的遗产无人管理,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为由,向相山区法院申请指定民政局为任某的遗产管理人,以维护张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相山区法院充分调查任某的生前居住地、有无继承人、遗产状态等案件事实。相山区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目前任某的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状态,而张某的债权亦无法受偿。张某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任某的遗产管理人。任某生前居住在相山区某社区,故张某申请指定该区民政局作为任某的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终,相山区法院依照《民法典》遗产管理法律规定,为有利于管理和维护遗产,确保各权利人利益顺利实现,判决指定区民政局为任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官释法
随着我国老年人的数量逐渐增加,遗产继承案件也随之增多,遗产的范围与数量也越来越大,不仅种类纷繁复杂,而且表现形式各异。在债务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亦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由于缺乏遗产管理制度,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交付前,很可能使遗产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在无法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遗产存在毁损、灭失、侵占等风险,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债权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其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基于我国社会的现实和当前的国情,《民法典》继承编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以及报酬作出规定,构建了完备的遗产管理制度。
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遗产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使遗产上各项权利得以实现的一项综合性制度。其主要具有管理和保全财产、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实现遗产公平分配、保障交易安全四个方面的功能。
该案的审理,是《民法典》遗产管理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运用,彰显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价值追求,具有典型的司法价值和社会意义。
遗产管理人是确保民生、促进和谐的重要立法,对于每一名自然人“生老病死”的财产传承与债权人保护有重要意义。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与实施,必将在可期的时间段内,极大推动金融与法律行业的结合。作为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的更应顺势而为,充分利用好遗产管理人这个法律工具为个人和家庭的财富管理和传承事业保驾护航。
为进一步推动聚集多方合力,化解遗产处置矛盾,近期翼法学园将会举行2021“数字法治 智慧公证”系列主题交流论坛——非讼制度中的遗产管理人理论与实务将于2021年11月6日(周六)上午9:00准时开播,论坛将采用线上直播的方式,欢迎各法院、公安、公证和律师行业、金融领域、法学院校等相关人员报名参加。期待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