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有异议的,可以由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对遗产代为管理

时间:2021-11-01 15:51:38  来源: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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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韦泉和被继承人韦恒两兄弟系父亲韦明和母亲周芳共同生育的2个儿子。2018年,被继承人韦恒去世,其生前仅有一段婚姻,配偶系唐宓,两人共同生育一女即韦岚,无收养子女,被继承人韦恒生前未立有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韦恒的遗产尚未进行分割,其父亲韦明、母亲周芳均未放弃继承其遗产。2019年,父亲韦明去世,弟弟韦泉作为适格继承人参与继承。

21岁的韦岚对股票无操作经验,她不知如何估算股票价值、管理买卖股票,于是韦泉提出了由其管理的想法,但其他亲人均不放心,遂起诉到法院,希望由法院指定一名亲人来代为管理被继承人韦恒名下股票。

20219月,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如期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申请人周芳、韦泉和被申请人唐宓、韦岚对由谁作为遗产管理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法庭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双方仍未能最终推选出遗产管理人。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韦恒先于其父亲韦明去世,后韦明又在被继承人韦恒遗产分割及本案受理前去世,故韦明对被继承人韦恒的遗产继承权转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周芳、韦泉继承,故被继承人韦恒遗产合法继承人变为周芳、韦岚、唐宓、韦泉。

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指定遗产管理人意见不一,亦未推选出遗产管理人,现周芳、韦泉申请依法指定所有继承人共同担任被继承人韦恒的遗产管理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作为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共同负有以下管理职责:1. 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2. 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3. 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4. 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5. 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6. 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指定周芳、韦岚、唐宓、韦泉为被继承人韦恒的遗产管理人。案件宣判后,四位亲人均无异议,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情分析

法官介绍,随着我国老年人的数量逐渐增加,遗产继承案件也随之增多,遗产的范围与数量也越来越大,不仅种类繁杂,而且形式各异。由于《民法典》实施前,我国法律由于缺乏遗产管理制度,在被继承人遗产分割前,其遗产很可能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导致出现部分继承人已经占有遗产,而部分继承人并未实际占有遗产,遗产债权人甚至不知道继承开始的情形,使共同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利益遭受侵害。为此,我国《民法典》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并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职责、法律责任以及报酬作出规定,构建了较为完备的遗产管理制度。

依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推选遗产管理人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以保证遗产的公平、合理分割。全体继承人行使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时,应以多数原则决议遗产管理事项。

本案中,四位继承人正是因为迟迟未能统一意见指定遗产管理人,法院通过法律的形式指定四位继承人为遗产共同管理人,并确定遗产管理职责,及时保护了遗产的完整和安全,确保了遗产能够公平、有序地分配,遏制了家庭矛盾的恶化,维护了家庭、亲人之间的和睦和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遗产管理人是确保民生、促进和谐的重要立法,对于每一名自然人“生老病死”的财产传承与债权人保护有重要意义。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立法与实施,必将在可期的时间段内,极大推动金融与法律行业的结合。作为从事相关业务领域的更应顺势而为,充分利用好遗产管理人这个法律工具为个人和家庭的财富管理和传承事业保驾护航。

为进一步推动聚集多方合力,化解遗产处置矛盾,翼法学院将于2021116日上午9:00-11:40继续举行2021“数字法治 智慧公证”系列主题交流论坛——非讼制度中的遗产管理人理论与实务,期待各法院、公安、公证和律师行业、金融领域、法学院校等相关人员报名参加。论坛议程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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