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微信聊天记录 证据保全公证

时间:2021-11-12 13:54:59  来源:成都公证  点击:0

司法培训咨询网:案例情况

 小陈(某女)与小刘(某男)曾系男女朋友。在两人恋爱期间,小陈因其美容院投资曾多次向小刘借钱,并口头承诺一定会偿还借款。不久,二人因感情不和,结束恋爱关系。小刘遂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小陈沟通偿还借款之事,但小陈始终否认借款之事实,并表示小刘发给她的款项是小刘在恋爱期间作为男友对她的赠与。小刘准备提起诉讼,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苦于没有借款的书面证据。

公证过程

 1.公证员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对小刘的个人身份、其持有的手机号、微信号进行了审核验证,在确认小刘作为申请人的主体适格情况下,公证员受理了小刘的公证申请;

 2.公证员与小刘进行了深入沟通,并告知了办理公证的权利义务及证据保全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3.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小刘将其手机上与小陈的微信聊天记录逐一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专业解读

 微信是一种具备文字、语音、文章、图片、视频信息交换的手机应用软件,作为一种社交工具已非常普及。微信聊天记录具有互动性、内容连贯性,有助于减少当事人单方否认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保全微信聊天记录就成为目前证据保全公证中常见的一种。微信证据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存在,在仲裁或诉讼中常常作为电子数据证据使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法条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明确电子邮件、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2.微信聊天记录因其生成的特殊性、内容的易改性,除了在公证处当场生成的微信聊天记录外,当事人提供给公证处的微信聊天记录如果经过删除操作,作为不具备专业技术的公证员是无法识别的。且公证员因并未参与整个微信证据的形成过程,因此,微信证据的公证中,公证员只能对当事人产生、提取和固定微信证据的行为过程的真实性进行公证。

 3.公证员在办理微信聊天记录保全证据时应对申请人的身份、手机号码的专属性进行实名认证,从根本上实现电子数据有迹可循。

 4.如果保全的内容可能侵犯他人隐私的,应注意将刻录的光盘放在公证处以备法院调取,绝不能将光盘附公证书。刻录光盘时应使用正版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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