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丨为非婚生子女办理的监护权协议公证案

时间:2021-11-25 10:05:55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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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17日,当事人张甲(女)、张乙(女)携其弟弟张丙(男)来到景德镇市景德公证处,要求办理继承公证。

在向当事人了解其家庭成员情况时公证员发现,张丙年仅十一岁,父亲张某某已死亡,张丙系其非婚生子女,其生母在生下张丙后便消失了,多年寻找无果。现张甲(女)、张乙(女)均表示父亲名下的房产及存款留给张丙,作为其生活及学习的费用。

鉴于张丙系未成年人,为便于其办理继承公证并办理继承后的房产转移登记,去相关银行领取存款,公证员建议他们先办理监护权协议公证。

公证员认真审查核实初始相关证据材料,张甲、张乙、张丙的身份证、户口簿,张丙与张某某的亲子鉴定报告等,并进行了系列尽职核查。

向张某某生前单位了解张丙生母情况,询问有关证人证实了张丙的生母生下张丙后就消失的法律事实,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经征询了姐弟三人的真实意愿后,为他们办理了监护权协议公证及继承权公证。

在该公证案例中,张丙作为未成年人,父母是其法定监护人,但因其父亲死亡,死亡前婚姻状况为离异未再婚,其亲生母亲无法联系,寻找无果,且祖父母均已死亡,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以及《民法典》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两个姐姐张甲、张乙作为其最亲近的人,依照上述规定,就张丙的监护权进行协议,且该协议征得了弟弟张丙的同意,充分尊重了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之后,张丙的两位姐姐作为他的监护人代其申请办理了张丙继承其父张某某名下遗产的公证,张甲和张乙使用景德公证处出具的监护权协议公证书和继承权公证书顺利地到银行代张丙领取继承存款,并办理了不动产的转移登记手续,将张某某遗留的房产转移到张丙名下。

该监护权协议公证有效地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障了未成人的健康成长,妥善地服务好当事人,满足他们方方面面的家事公证需求,便利他们办理公证后的公证书使用,景德公证处始终保持开放的态度,主动和相关部门沟通,积极发挥公证证明,服务、沟通和监督职能,更好地促进了社会和谐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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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XXXXXX字第XXX

申请人:

甲方:张甲,女,XXXXXXXX日出生,住址: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

乙方:张乙,女,一九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江西省景德镇市XXXX宿舍XX号。

公证事项:监护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XXXXXX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监护协议书》公证。

经查,张丙是张甲、张乙的弟弟,张丙的父亲张某某于XXXXXXXX日死亡,张丙的生母生下张丙后就消失,无法查寻到,且张某某死亡时已离异未再婚,现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监护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中约定张丙的监护权由甲、乙双方共同行使,共同承担监护责任。双方当事人签订《监护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明确、具体。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张甲与乙方张乙于XXXXXXXX日在本处签订了前面的《监护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景德镇市景德公证处

公证员

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