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孙辈”不是法定继承人怎么办?

时间:2021-11-25 17:16:45  来源: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咨询网:在中国,有一种爱叫“隔辈儿疼”,爷爷奶奶疼孙子,姥姥姥爷疼外孙,连亲儿子、亲闺女都“嫉妒”。所以近年来,随着房价上涨,税费上调等原因,很多老人在处理身后房产时,都希望能把房子直接留给孙辈。在很多老人看来,自古家产就是一辈一辈往下传的,给孙辈理所当然。

财富隔代传承,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或许是老年人的不二选择。

事情是这样的......

张大爷和赵婆婆是一对老夫妻,有个独生女儿张女士,张女士成年后认识了李先生,被一表人才的李先生吸引,喜结连理,婚后共同育有两个活泼可爱的子女。

原本幸福和谐的一大家子,因为疾病,家中三人相继去世。2010年赵婆婆去世,2018年张女士去世,2020年张大爷去世。李先生在张大爷去世后,开始处理其留下的遗产。张大爷老两口辛苦一辈子留下了一套老宅,现在李先生想要变更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但是他以为只有自己的老婆才有继承权,可是老婆在2018年就因病去世了。一时之间李先生不晓得该咋个办了。经过多方打听,最后他带着一肚子的疑惑来到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咨询房屋继承事宜。

公证员听了李先生的讲述,确定了张大爷和赵婆婆的父母均先于两人死亡,张大爷、赵婆婆和张女士生前均无遗嘱、无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员梳理清楚了张大爷的继承人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告知李先生房屋可以由被继承人的孙子孙女代位继承,也就是说张大爷的房屋可以由李先生和张女士的一双儿女代位继承(可以理解为代替母亲继承婆婆爷爷财产)。公证员告知了办理房屋继承需要的公证证明材料、办理流程后为其办理了房屋继承公证。然后,李先生带着公证书到房屋管理部门顺利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事后,李先生致电公证员,感谢我们这么专业、快速的帮他出具了公证书,让他顺利的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不然他还像无头苍蝇一样到处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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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提示

1、《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民法典》第1128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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