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借力赋强公证快速化解债务重组纠纷

时间:2021-11-25 17:21:56  来源:成都市国力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咨询网:事件回顾

#2021年6月,成都甲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乙向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公证员咨询办理债权债务重组流转相关公证事宜。

#成都甲房地产公司与其债权人的债务即将到期,因疫情影响,暂时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拟将该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再与债务人成都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债务重组协议,重新约定还款条件,同时申请公证机构对该协议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

公证员经过深入沟通了解到:

债权债务标的额较大,债权债务关系复杂,牵扯到十多家单位和个人,且该笔债务即将在6月下旬到期,各方迫切需要在到期前将该笔债权债务的重组流转事宜顺利办结,再由各方另行签订债权债务重组协议,各方与新的债权人约定债务重组相关事宜,以免造成债务人违约导致更严重后果。

公证过程

#公证员与申请人就公证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形成情况及相关的抵押人、保证人、质押人等情况与对应人员进行了沟通确认;

#对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件、单位营业执照、债权债务形成的合同凭证、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等资料进行了审查,确认各方具有签订债权债务重组流转合同的权利;

#会同各方逐一对拟定的合同内容进行梳理修改,确保债权人、债务人、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各方的权益;

#各方达成一致后,自愿签订《债务重组协议》并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公证员出具公证书。

专业提示

债权转让,也叫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享有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即如果债务人或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约定的义务时,可以依法凭公证机构签发的执行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制度具有便捷、经济、高效的特点,在保障社会信用体系、维护交易安全和降低债权实现成本等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法律法规依据:

民法典第545条 【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547条 【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公证程序规则第39条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务履行方式、内容、时限明确;(四)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五)债权人和债务人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六)《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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