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关于遗产管理人选任的三个问题

时间:2021-11-26 10:01:11  来源:邦信阳中建中汇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民法典新规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和每个人密切相关。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只要有继承发生,就会有遗产管理人制度的适用。遗产管理人通过以下方式产生:

(1)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以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2)遗嘱中未指定的,由继承人推选;

(3)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

(4)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

(5)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

总之,遗产管理人不能缺位。

遗产管理人配图

1.部分遗产的遗嘱执行人能否担任遗产管理人?

根据我国原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但遗嘱执行人在遗产处置过程中是何地位、有哪些权利义务、如何履职等问题,法律缺乏进一步具体规定。在实务中,该角色基本上空置。民法典保留了遗嘱执行人,又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被继承人死亡后,被指定的遗嘱执行人自动成为遗产管理人;如果被继承人未指定,则通过其他方式产生遗产管理人。在大多数情况下,指定遗嘱执行人作为产生遗产管理人的方式之一存在,被纳入遗产管理人制度。

之所以在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由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一方面是因为被继承人对遗嘱执行人的信任,由遗嘱执行人管理遗产更符合被继承人意愿,另一方面遗嘱执行人执行遗嘱本来就需要处理遗产,由其担任遗产管理人也更为便利。

假如被继承人仅指定某人担任部分遗产的执行人,他能否成为全部遗产的管理人?本文认为不可以,理由是:

(1)令该执行人管理全部遗产未必符合被继承人的意愿。

(2)对于遗嘱指定之外的遗产,该执行人并不存在处理上的便利。

(3)假如被继承人通过遗嘱针对不同遗产分别指定了多个执行人,若让这些执行人均担任全部遗产的管理人,更会陷入不必要的复杂局面。

因此,应对民法典第1145条中“遗嘱执行人”作限缩解释,仅指以处理全部遗产为内容的遗嘱的执行人。

2.能否在继承人之外推选遗产管理人?

关于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有观点认为,“推选的遗产管理人可以在继承人之列,也可以是继承人之外的人。”[1]近日,某公证处为一家律师事务所开出了据说是“首张”遗产管理人公证书,正是基于全体继承人“推选”该事务所担任遗产管理人。(详情点击文末“阅读全文”)本文认为这样理解是错误的。理由是:

(1)文义上,“推选”按照中文的习惯用法指的是众多行为人从其内部推荐、推举代表,而非从外部对象中选择,我国法律对“推选”的使用,如《证券法》第95条“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5条“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民事诉讼法》第53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等,莫不如此。

(2)遗产管理是法定职责,履行职责会产生法定责任。事情可以委托给别人做,责任也能“委托”给别人吗?即使全体继承人或者推选出的继承人作为遗产管理人,另行委托他人处理遗产管理事务,对外的责任主体仍然是继承人,而不能是继承人委托的人,该律所只能是遗产管理人委托的代理人。律师事务所要想成为遗产管理人,唯一的途径是在遗嘱中被指定为遗嘱执行人。

(3)人大法工委民法室编写的民法典《释义》[2]、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的民法典《理解与适用》[3]都认为,推选的遗产管理人应为继承人,而不能是继承人以外的人。

3.对“无人承认继承”情况下遗产管理人的理解

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1160条又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需注意,这两条所述情形并非一一对应关系,未发生遗产管理人和所有权人主体重合,更不存在民政部门代表国家、村委会代表集体行使权利。[4]理由在于:

(1)1145条规定的是“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即”理论上称之为“无人承认继承”的情况下由谁担任遗产管理人,第1160条规定的是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遗产的归属,虽无人继承但有人受遗赠的情形,仍应按第1145条确定遗产管理人,但无第1160条适用的余地。

(2)我国的集体所有制组织不仅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还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5],后者职工的遗产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应归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6],但遗产管理人却是民政部门。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根据民法典第99条和第101条的规定,是不同的法人主体,只有在“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 的情况下,村委会才“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不能当然认为村委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

应当说,民法典第1145条和第1160条的上述内容看似相关,实则独立,在理解法条时应避免建立不必要的关联。

[1] 王葆莳、吴云煐:《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问题研究,载《财经法学》2020年第6期,第58

[2] 黄薇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12

[3]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620

[4] 王葆莳、吴云煐:《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适用问题研究,载《财经法学》2020年第6期,第53

[5]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695

[6] 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如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6)0104民特12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