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男方找借口“缩水”抚养费,法院跟你说不行

时间:2021-11-26 10:22:45  来源:柳北法苑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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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男方沈桦(化名)与女方金谨(化名)于2016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姻期间生育女儿小沈。2018年,沈桦与金谨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小沈由金谨抚养,随同金谨生活,沈桦每月支付抚养2000元,抚养费可根据当地生活水平作适当上调。教育费、医疗费由沈桦支付80%,金谨支付20%,付至小孩完成学业为止。”

新冠疫情爆发后,各行各业受到不同程度冲击,沈桦的生意也遭到一定程度影响。沈桦认为,自己的收入较以往相比有所下降,那么之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数额,理应跟自己的收入一样等比例“缩水”,于是他找到金谨商量,多次协商无果,沈桦遂以受疫情影响导致生活困难,收入下降为由,向法院起诉,诉请要求降低离婚协议中约定给付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承担比例改为父母均摊。金谨作为女儿小沈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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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审理

20217月,法院如期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法官向沈桦、金谨二人,解释说明了抚养费的主要用途,以及按时向孩子给付抚养费的利弊,并多次尝试引导双方进行调解,希望能缓和双方矛盾,但双方始终各持己见,均表示不同意调解。

沈桦认为:双方签离婚协议时,自己是迫于金谨不准探望小孩的压力从而签订的,协议签订时存在受胁迫情形,协议内容应为无效。但基于疫情开始前,其收入还算正常,故按照协议约定,向女儿支付了一段时间的抚养费。但是疫情爆发以后,其经营的生意基本属于歇业状态,收入水平较以往相比明显下降,日常生活靠东挪西借维持,同时还背负着房贷、信用卡和民间借贷等一堆债务要还,而这时金谨还擅自替孩子选择了学费昂贵的私立幼儿园,因为这些事多次找到金谨协商,希望能降低抚养费,调整教育费、医疗费负担比例,但协商无果,为寻求法律途径解决,故从20205月起暂停支付了小孩的一切费用。

金谨辩称:不同意原告的主张。金谨表示,离婚协议记叙内容是沈桦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经沈桦修改后,双方最终确定的,沈桦在签订协议时未存在被胁迫情形。疫情发生后,沈桦从事经营的行业受波及不大,收入情况并非如沈桦所言那般严重恶化,小孩入园时年纪太小,公立幼儿园不收,所以才读了一个学期的私立幼儿园,小孩出生以来体弱多病,看病、奶粉日常开销较大,所以不同意降低双方已在协议中约定的抚养费,以及医疗费和教育费承担比例。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沈桦主张其因受疫情影响,背负巨额债务,且处于失业状态,无力支付女儿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沈桦另主张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受胁迫的情形,并非其内心真实意思表示,但沈桦也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原告降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目前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法官说法

法官介绍,抚养费纠纷所涉及的情感关系复杂,一旦父母双方矛盾得不到真正化解,往往容易牵扯出探望权纠纷、抚养费执行等一系列后续案件,使“父母离婚”这件事对小孩造成二次,甚至是多次伤害,所以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充分做足父母双方的调解工作,尽量避免“一纸判决”过后,事办了矛盾还在。

抚养费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生活基础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有按时如数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将协议“负担抚养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写在了法院判决之前,体现了立法机关有预见的尽量避免抚养费纠纷及后续矛盾,可能对子女造成的影响,所以在实际审判中,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了支付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时间后,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不予重新确认改变。但需指出的是,法律并不支持超前或奢侈的抚养费需求,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兼顾公平原则,离婚后,一方在为子女择校、报读培训班、兴趣班时应充分考虑对方的经济能力,也应当尊重对方的意见,积极与对方沟通。

本案中,双方已在离婚协议中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约定,男方在无法举证证明其收入减少导致无法继续履约支付子女抚养费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但抚养费也存在考虑重新确认调整的特殊情况,即负担支付抚养费一方存在身患重病、具有残疾、因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或因犯罪入狱服刑等特殊情形,导致劳动能力丧失或明显下降的,再行按事先约定数额继续支付抚养费无法保障支付抚养费一方基本生活的,法院会从“平衡子女实际生后需要和父母负担能力”的角度出发,按照“儿童利益最大化”和确定抚养费的基本原则,结合具体案情,考虑对双方已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标准予以适当降低,但当特殊情形消失后,子女依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必要时提出恢复或是提高抚养费比例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