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纸短情长——夫妻财产公证

时间:2021-12-10 17:13:28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林女士大学毕业后走南闯北,成为了一名商界精英,虽事业有成,但好几段感情都无疾而终。

2019年,林女士突然宣布要结婚,结婚对象刘先生比她小17岁。由于双方年龄差距悬殊,林女士全家极力反对这段感情,并认为刘先生是看上了林女士的财产。

林女士迫不及待地想要孩子,执意与刘先生走入了婚姻殿堂,并如愿做了母亲。刚开始的小日子也是幸福甜蜜的,林女士加倍打拼,刘先生在家带小孩。

但是这两年来,不管刘先生是开车行还是搞物流都是稳赔不赚,还酷爱买车,总是打着林女士的名号向林女士的亲友借钱。林女士多次与刘先生沟通,刘先生都不以为然,还振振有词,称林女士就应该挣钱给他花,如果没有他,林女士就不可能有自己的孩子。这句话彻底地伤了林女士的心。

于是,林女士和刘先生来到律政公证处,向公证员说明了来意,林女士想过离婚,一是他们现在居住的别墅及几处房产,虽是都婚前购买,但剩余的房贷都是这两年才还清的;二是从情感上来讲,林女士还是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有亲生父母陪伴,同时为了家庭和睦,林女士和刘先生商量,希望通过这个协议让刘先生明白,钱也不是大风刮来的,不要再乱花钱了,刘先生也表示愿意对夫妻财产的具体归属做个公证。

微信图片_20210630155240

普法小课堂
1夫妻财产公证有哪些形式呢?

1、婚前财产协议公证:未婚男女双方在办理登记前对各自的财产达成协议,然后申请办理公证。

2、夫妻财产协议公证: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的协议,申请办理公证。

3、离婚协议公证: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拟离婚,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申请办理公证。

2当事人应该去哪里申请办理夫妻财产公证呢?

由当事人一方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协议签订地公证处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5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0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