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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简 介
申请人柴某某与其他合作公司的合作产生争议,柴某某与相关合作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多次交涉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柴某某于2020年9月29日来到本公证处,咨询后,经公证员详细解答,欲通过公证的方式对与其相关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9月29日,柴某某带着相关的资料,向公证员咨询保全微信聊天记录公证的相关事宜,公证员在了解相关情况并对柴某某的个人身份进行审核后,对手机号是否柴某某本人所有、微信号是否其本人注册并使用进行了详细验证、核实。 在确认柴某某作为公证申请人主体适格的情况下,公证员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并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公证的权利义务及保全证据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承办公证员与申请人进行了深入沟通,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柴某某严格按照下列步骤进行操作: 1、公证机构摄像人员对柴某某使用手机及操作手机的全过程进行摄像; 2、柴某某关闭手机后,再次使用本人专用的开机方式开机,并通过验证进入手机界面,对其手机的专属性进行认证; 3、柴某某退出微信后,重新使用密码登录,并通过提取申请人昵称的详细资料、登录微信验证对微信号的主体进行确认; 4、使用本处的计算机同步登录柴某某的微信,柴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打开相关的聊天记录,并截图,后将所截取的微信聊天记录传输到本处计算机同步登录的柴某某微信上; 5、经与柴某某确定需要保全的相关聊天记录后,本处工作人员将所截取的微信聊天记录保存并打印,后摄像人员对上述操作全部过程进行光盘刻录; 6、承办公证员对上述操作步骤如实做好详细的公证记录(文字记录、微信账号、时间、使用的计算机等信息等)。 02 公 证 书 格 式 公 证 书 (2020)XXX证民字第11XXX号 申请人:柴某某,男,一九XX年X月二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柴某某于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来到本处称,为收集证据,特申请对微信内容的保全证据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上述公证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办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在本处,在本公证员与本处公证员降某某的监督下,本处工作人员使用本处计算机及网络(计算机及网络环境已经由本处进行清洁性检查无异常)操作计算机。在本公证员的监督下,申请人将携带的iPhone手机重新关机、开机,后本公证员通过自己的手机139XXXX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手机号为182XXXX的机主,申请人打开该手机的微信,退出后重新登录微信,确认申请人登录的微信号为:XXXX,微信名为“XX”系本人的微信,后申请人打开该手机微信通过微信扫一扫将申请人微信同步登录到本处工作人员操作的计算机上。申请人柴某某打开微信聊天列表,打开与微信号为:XXXX,微信名为“XXXX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备注为:“XX汇贾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寻找到聊天时间为:2020年7月11日10点21分、2020年7月11日12点34分、2020年8月9日08点42分、2020年8月9日08点48分、2020年8月9日09点02分的聊天内容,后通过申请人的手机进行截屏,并通过微信文件传输助手传到本处计算机所登录的申请人的“电脑版微信”上,本处工作人员随即将所有的截屏内容下载下来,建立“柴某某”文件夹并保存,随后一一实时打印截图照片共5张,一式贰份。所有工作从2020年9月29日10点15分开始一直持续到当日10点50分结束,本公证员对全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摄像人员(公证人员)降某某全程进行了监督、录像。 根据以上事实,兹证明: 本公证书所附的页面截屏图片为申请人在本处、在本公证员及本处公证人员降某某的监督下,通过上述操作取得。页面截屏图片内容与相应页面当时在计算机屏幕显示的实际情况相符,现场打印的照片,与本处留存档案一致,所附的光盘为现场所拍,与本处所留存的光盘内容一致。 附件:页面截屏图片打印件共计5张。 光盘1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〇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