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咨询网:陈女士33岁,离异,生育了一个女儿,最近查出胰腺癌晚期,父母均去世,现有房产一套,存款50来万;陈女士最放心不下的就是自己尚未成年的女儿,同时,也担心自己去世后,一辈子辛辛苦苦挣的房产和存款会被女儿的法定监护人即前夫以各种理由侵占或挥霍,女儿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蜀都公证处公证员的指导下,陈女士成功设立了遗嘱信托,指定女儿为受益人,同时,陈女士找到舅舅和多年好闺蜜作为遗嘱信托的受托人,在陈女士去世后,负责管理陈女士的遗产,并按照双方签订好的《遗嘱信托协议》将陈女士的遗产及相应收益用于女儿生活学习医疗以及未来事业的支持,成功解决了陈女士的后顾之忧。
公证员点评
所谓遗嘱信托,是指立遗嘱人按照自己的意愿,以遗嘱形式的单独行为设立的信托。即作为委托人的立遗嘱人通过遗嘱的形式,将财产权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立遗嘱人(即委托人)设立的信托目的,或指定的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
具体而言,委托人在遗嘱中明确在其身故后将一部分或全部遗产装进信托里,由受托人按照预设的信托目的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并向遗嘱指定的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遗嘱信托是否合法有效,遗嘱信托能否实现立遗嘱人(即委托人)的意愿,需要依法进行严格审查,经公证的遗嘱信托协议最大价值在于它的证明效力。因此,经公证的遗嘱信托协议具有更高的保证立遗嘱人实现遗嘱信托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