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请求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形

时间:2021-12-24 10:40:07  来源:网络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结合实际情况,一般下述情况可申请由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一)遗嘱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若遗嘱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存在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二)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下落不明

遗嘱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下落不明的,都等于没有遗产管理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指定遗产管理人。

例如,被继承人的债权人为实现自己的债权,当然可以向法院提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请求。

(三)对指定遗产管理人的遗嘱效力有争议

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了遗产管理人,但是,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该遗嘱的效力,或者对该遗嘱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效力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指定遗产管理人。对此,法院应当首先确定遗嘱效力或者遗嘱指定遗产管理人的效力,认定遗嘱有效或者遗嘱确定遗产管理人部分有效的,驳回其诉讼请求;遗嘱无效或者指定遗产管理人无效的,应当指定遗产管理人。

(四)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认为继承人的行为损害其债权利益

没有产生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继承人的行为已经或将要损害其债权利益的,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指定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管理、保全遗产,以便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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