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咨询网:2021年初,甲银行有3000多笔车贷不良贷款收回困难,在过去两三年的时间内,甲银行开展了一项通过向借款人发放信用卡、借款人以透支信用卡额度的形式购车的业务。
甲银行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后,借款人以分期还款的方式按月归还贷款。这种方式为没有能力买车的人提供了买车的可行性,促进了二手车市场的交易。
可是不料好景不长,经银行相关负责人介绍,在近两年,特别是疫情的影响下,该项信用卡贷款业务大批量出现逾期,于是甲银行相关负责人向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咨询有没有办法能解决这一大难题。
公证过程
经过公证员与甲银行相关负责人深入沟通交流后,公证处为其制定了可行性及强的方案。
2020年5月28日,张乙就是通过上述方式申请了甲银行的信用卡,信用卡额度为人民币302500元。甲银行如数授信了张乙的申请额度,随后张乙通过上述授信额度购买了心仪已久的爱车。
但由于疫情等影响,张乙收入直线下滑导致无力按月偿还贷款,这不仅影响了张乙的个人信用记录也影响到银行的贷款回收。
于是甲银行联系张乙,通过公证员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重新制定还款方式并签订新的还款协议。
经双方的申请,公证员在审查了双方提交的材料以及重新拟定的还款协议内容并确认双方的真实意思后办理了赋予还款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然后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员提示
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担保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予以公证,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当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不经诉讼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银行在清收不良贷款时,经常会采用诉讼方式。但诉讼程序复杂、费时以及较高的费用支出往往使诉讼方式清收贷款的效果大打折扣,成为银行不得不面对的难题。与通过诉讼方式清收贷款相比,对金融借款相关合同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后,银行可以不经过审判程序而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能大大提高清收效率并降低清收成本。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2条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之一。
《公证程序规则》第39条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以给付为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务履行方式、内容、时限明确;(四)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五)债权人和债务人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对债务履行情况进行核实;(六)《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