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
案例简介
近日,当事人方某凡来到繁昌公证处,咨询有关房产继承权公证的有关事宜,被继承人是其父亲方某某,其母亲早年去世(未再婚),方某凡表示他还有一个妹妹方某淑是聋哑人,识字不多。
在了解到相关情况后,公证员表示办理公证需要当事人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方某淑属于残疾聋哑人士,且文化程度不高,但方某淑精通哑语。公证员积极与芜湖市聋哑职业学校取得联系,聘请该校一名专业手语教师到公证处现场翻译。
办理公证中,公证员审查了方某凡所提交的有关资料,并通过手语教师逐句用手语向方某淑进行翻译。
手语教师按照公证员的询问,逐句用手语向方某淑进行翻译,并对方某淑的口型和手势仔细分辨,确保把方某淑的真实意思转述给公证员,方某淑明确表示对房产表示了放弃。
整个公证过程规范、有序。办理过公证后方某淑打手势,用哑语向公证处表示感谢。事后,公证员为方某凡、方某淑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服务无小事,群众在心中。芜湖市繁昌公证处始终以民意为导向,把亲民爱民助民初心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
在以后的工作中,繁昌公证处全体工作人员将不断发扬奉献精神,在工作岗位上积极干事创业,打造有温度的公证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皖芜繁公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方某淑,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XX镇XX村XX组XX号。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方某淑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方某淑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