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保全证据公证与科技企业维权

时间:2022-01-07 11:24:19  来源:四川公证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202110月,张某来到公证处,称其是A软件公司的员工,其受公司委托到公证处办理网络平台后台数据的证据保全公证。

A软件公司受B公司的委托为其搭建网络平台用于收集需养老人员的信息并签订《委托技术开发合同》。

A软件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网络平台搭建并将网络平台交付B公司使用,但B公司以验收不合格为由,拒绝签署验收确认书且不支付尾款。

A软件公司为了维护权益,需通过软件开发人员账户,登录进入网络平台后台查看收集养老人员信息,以证明B公司已对外实际使用,以备今后诉讼所需。

鉴于提取证据的内容涉及合同相对人之外的第三人(B公司通过网络平台收集的需养老的身份信息)的隐私。

为防止A软件公司泄露提取的证据中的第三人信息,但又不妨碍A软件公司维权的情况下,公证员为A软件公司制定了保全证据的方案。

一、使用公证处专用的保全证据电脑,确保保全电子证据载体的清洁性;

二、在公证处专门的保全证据办公室完成操作,现场除张某、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外,没有其他人员,以确保保全的电子数据隐秘性;

三、保全的原始电子数据直接下载并存于公证处专用电子数据存储U盘,并将该存储U盘密封保存于公证处;

四、所有涉及第三人隐私的数据密封存于公证处,不交与申请人保管,并告知其若诉讼需提交该证据,则需向法院申请由法院直接调取证据。

证据保全完毕后,A软件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直接调取保管于公证处的证据。最终法院认可从公证处调取的证据,并判决A软件公司胜诉。
公证员说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试试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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