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设立居住权了却心愿

时间:2022-01-07 11:26:23  来源:成都市国力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

张甲在体检时检查出了肺癌;

张甲老伴李乙很早就去世了,张甲与李乙生育有独生子张丙;

张丙与王丁结婚生育有独生女张戊;

张甲于2019年与赵戌再婚,再婚后赵戌与张甲相伴生活感情融洽,现在张甲得了癌症想把自己再婚前的自己单独所有的一套房子在自己死后给孙女张戊,但又想给赵戌一个保障,让她有房可住;

于是,带着烦心事,张甲来到了四川省成都市国力公证处咨询。

公证员建议

张甲可以立遗嘱将房子给孙女张戊,在其死亡后由张戊遗嘱继承取得房子,同时在遗嘱中为赵戌设立居住权,保障赵戌继续在房子居住、使用至死亡,赵戌对房子享有居住权直至其死亡时止。

这样一来,张甲去世后,享有居住权的权利人赵戌能够依据遗嘱安心踏实地在房子内一直居住生活,张甲的孙女张戊也可以依据遗嘱继承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专业提示

基于遗嘱继承的特殊性,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应根据《民法典》第230条、第1121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那么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应自继承开始时设立。即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不采登记生效主义,若要对抗善意第三人,居住权人可在取得居住权后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以公示自己的居住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房屋所有权人通过合同或遗嘱的方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即有权对他人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也就是说, 即便以后房子被卖掉或继承,新房主也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居住权人可以安心居住在房子内,享有居住房子的权利。

遗嘱中设立居住权,认可和保护了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了特定人群的居住需要,在避免了不必要纷争的同时,维护了家庭的和谐稳定,让大家各取所需。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0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1条 【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3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9条 【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6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7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8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9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70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71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公证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