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丨庄某协议书公证案

时间:2022-01-07 11:29:19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2021310日下午,当事人庄某、杨某来到公证处申办协议书公证,原来杨某名下经营一家淘宝店,但是实际经营事宜一直由庄某负责,二人离婚时未考虑到网店经营权变更的事情,未在协议中约定。

现在庄某因为经营不便,需要将店铺变更到自己名下,淘宝客服告知需要提供经公证的协议书。

公证员根据审查需要,要求当事人提供经营凭证,但是由于淘宝店铺系在第三方平台注册使用,并无国家登记部门手续,申请人无法提供书面材料。

于是,公证员根据实际情况,审查当事人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号,并在淘宝网页搜索店铺信息,经过核对确认杨某的主体资格身份,并为二人顺利办理了协议书公证手续,受到当事人的高度好评。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涉及虚拟财产相关的公证需求越来越多,而类似淘宝店铺这种虚拟财产的审查不同于传统公证事项,当事人无法提供监管部门的有效凭证,向第三方平台提取证明文件也比较困难。

本案中,公证员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结合各方信息进行综合判断,既体现了公证便民的理念,也充分履行了审慎的审查责任,严格把控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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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简 介

   

(2021)鄂长江内证字第X

申请人: 

甲方:庄某,男,一九八七年一月三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XX

乙方:杨某,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七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申请人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来到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申请人经协商一致后自愿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申请人在签订该协议书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对协议书主要条款取得了一致意见,协议书内容具体、完备。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庄某与乙方杨某于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来到本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自愿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捺手印属实。

该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武汉市长江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