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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6日,当事人黄某来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公证处咨询办理保全手机微信中聊天记录的公证事宜。公证员在向其了解情况后得知:自新冠疫情爆发后,口罩成为紧俏货品,随着国内疫情得到控制,国内口罩的需求量开始减少,国外部分国家的疫情却在不断升级,口罩的需求激增,李某的公司通过黄某和蒋某从曾某的工厂采购了二十亿只KN95口罩用以出口。
案情经过
2020年12月11日
黄某、蒋某与李某通过电子签名的方式在微信上发送三方共同签订了《居间协议》,协议约定李某与曾某的采购合同签订后,李某立即支付了部分款项人民币贰拾万元给黄某和蒋某,剩余款项,李某在十五日内付清。
2020年12月20日
李某的公司与曾某的工厂签订了口罩采购合同,按照《居间协议》约定,李某应在2021年1月4日前,支付剩余的人民币贰佰捌拾万元给黄某和蒋某。
2021年1月15日
黄某和蒋某指定的收款账户也未见相关款项到账,李某在微信聊天记录中一直坚称其已经转账给俩人的指定账户,自己的账户也已经被银行扣款了,并多次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发送了转账记录图片和视频,黄某多次与李某协商未果。因为李某也一直主要与黄某进行联系沟通,黄某为维护自身利益,故来申请办理保全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公证,便于诉讼。
经办公证员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受理了该公证,黄某使用其本人的手机进行操作并将相关内容截屏,公证员助理余某使用自己使用的华为nova8pro手机对上述操作行为摄像。之后,公证员将截屏图片导出、打印,并将上述视频和截屏图片文件刻录成光盘一张,出具了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