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王大爷(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非真实姓氏)和老伴都是南通人,同大多数中国父母一样,他们对唯一的儿子掏心掏肺,几乎倾尽所有。早年的老房子搬迁,安置了一大一小两套住房,王大爷和老伴将大的一套给了儿子儿媳。2014年,王大爷和老伴又拿出多年来勤俭节约攒下的伍拾余万元,支持在无锡工作的儿子在当地买房安家。如今,王大爷和老伴都已退休,在无锡帮忙带一对孙子孙女,享受天伦之乐。为了改善一家六口的居住环境,儿子、儿媳一直打算置换一套大一点的住房,但苦于缺少购房资金,王大爷和老伴出售了唯一的住房,并准备将所得的近百万元售房款赠与儿子、儿媳,支持他们换房。
可王大爷有他的顾虑,现在自己和老伴身体不错也能帮得上儿子、儿媳的忙,可万一将来孙子孙女们长大了或者自己老了、病了,儿子、儿媳不需要他们了甚至觉得他们成了“累赘”,自己回南通却只能住在儿子、儿媳名下的房子里,如果将来儿子、儿媳将房子卖了或者对他们不好,该怎么办?王大爷也想过将儿子在南通的房子过户给自己,但这样要缴纳较高的税费不说,自己和老伴百年以后房子还是要给儿子,徒增麻烦。怎样才能给了钱又能对儿子、儿媳有个约束,让自己和老伴的将来有个保障呢?王大爷来到南通市南通公证处寻求帮助。
认真听取了王大爷的想法后,公证员建议王大爷和老伴同儿子、儿媳订立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并公证。儿媳妇开始有些不理解,觉得王大爷多此一举,也是对自己和对其儿子的不信任,王大爷则坚持要办,称只要他们配合,公证费自己给。同为上有老下有小的年轻人,公证员以自己为例进行劝说,儿媳最后动容,还表示费用全部他们小的给。
公证员拟写了赠与合同,写明老人赠与钱款的意思的同时,并附上钱款用途、在儿子、儿媳位于南通的房产上设立居住权、儿子、儿媳需对老人好等义务条款,儿子、儿媳表示接受赠及所附义务,并表示知晓如果将来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王大爷和老伴有权利撤销对其的赠与。中午12点半,公证办理完成,王大爷这下终于安心了,说:“太感谢了!我们下午就去转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