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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伤害案件中,如达到轻伤,公安机关就会刑事立案。
伤情鉴定的结果,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
可能构成轻伤以上的;被害人要求伤情鉴定的;双方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公安机关必须进行伤情鉴定。
(02)
关于鉴定的时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4》规定:
一、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鉴定。
二、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鉴定。
三、以容貌损害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鉴定。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四、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鉴定。
(03)
实践中,被害人在案发后伤情存在不稳定期,大多会经历由重到轻的恢复期。
在初次鉴定后,通过身体自愈或者被害人的积极锻炼,伤情会不断恢复。
当再次鉴定时,就会面临前后鉴定意见不同的尴尬局面。
(04)
鉴定机构,不是医院,而是指经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的机构,如盛唐司法鉴定所。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规定,公安必须向鉴定机构提交:
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所只接受公检法的委托,不接受个人委托,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证明送检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检材;鉴定所需的比对样本;
委托鉴定单位必须指派熟悉案件情况的两名办案人员送检。
(05)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司法鉴定所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实践中,经常出现送检材料不齐全导致导致鉴定意见错误。
如卢某申诉案中,公安机关在两次鉴定中均未送检被害人初次入院所拍的腹部CT,而是送检被害人出院后第二次入住其他医院(与案发相隔20多天)所做的X片,由此导致申诉人认为办案人员故意隐瞒证据。
(06)
司法鉴定所必须15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意见,出具鉴定文书。
庭审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必须出庭,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庭审中,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宣布休庭及时委托鉴定。
(07)
损伤程度分为:
轻微伤,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和重伤一级、重伤二级。
轻微伤是最容易的造成的,如头皮创口或瘢痕,鼻出血都算轻微伤,可以这么说,只要动手的,基本会造成轻微伤。
常见的重伤二级:
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cm以上,或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cm以上;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常见的轻伤一级: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cm以上;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cm以上。
常见的轻伤二级:
颅骨骨折;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cm以上;牙齿脱落或者牙折2枚以上;肋骨骨折2处以上。
常见的轻微伤:外伤性先兆流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