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咨询网:近日,遂宁某开发商的代理人张某来到公证处称其公司因涉及诉讼,需举证证明其公司确已与500多户买受人签署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并在《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共有共用的相关内容。
开发商这下犯了难,一方面,这500多套档案资料存于成都总公司,而开发商需在遂宁应诉,将这些资料从成都带到遂宁不仅浪费人力物力,且有遗失的风险。另一方面,开发商也不可能在法庭上给法官一户一户,一本一本的翻找合同中的相关内容。故开发商委托代理人张某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方案
1、公证处指派两名公证员随同申请人的代理人来到其总公司。代理人张某与总公司工作人员沟通后,将存于总公司的500多户买受人相关原件档案提调至总公司会议室,同时向公证员提供了相应的人员名单及房屋信息。
2、由张某翻阅档案中需要保全证据的买受人信息、合同及协议原件及相关合同条款,并查阅签字盖章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对张某的行为全程录像,另一名公证员则查看上述信息后进行拍照,并在名单中记录下相应的拍照时间后交给代理人张某进行封存归档。
3、公证员确认看到的这500多户买受人档案中均有合同及协议,协议中均有相同的条款约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共有共用的内容,且该条款字体已加粗。
4、公证员将拍摄视频及照片刻盘存档,并随机抽取拍摄的20户档案照片对其合同及协议的封面页、相关条款页及合同签署页进行打印一起附在公证书后。
公证员说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本案中,保全证据公证为证据在异地、证据数量多、证据难举证的情形提供了解决的途径。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 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