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深圳公关公司排行榜银行变卖户主房产纠纷案例

时间:2022-02-08 09:25:12  来源:深圳柠檬兄弟公关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原告钟某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年某月,因公司资金周转到被告工商银行处贷款并将自己名下的三套房产抵押给被告工商银行,贷款一年。某年某月,某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资金损失,原告被公安局以债务纠纷为由拘留关押。在原告拘留期间,被告工商银行申请法院先予执行,将原告的某处房产变卖。

被告工商银行凭(XX)伊州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公证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将原告三处房产予以变卖,并将房屋变更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原告认为(XX)伊州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是被告工商银行伪造,被告公证处在出具公证书未尽到审慎审查原则,被告住建局在其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就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办证程序违法。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工商银行、公证处、住建局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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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住建局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的称述,其房屋在某年就被处分了,原告到20197月才诉讼,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20年,且原告没有提供法院作出的延长起诉期限的法律文书,故原告的起诉超过起诉期限,依法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二、原告要求住建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住建局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是依据伊犁州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以及公证书等相关证据办理的,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之规定,是合法的行政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行政行为在没有被法院确认违法或是撤销的情况下,住建局的行政行为就是合法的,不存在过错。故原告要求住建局承担侵权责任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便是原告认为住建局的行政行为不合法,那么其也应当先进行行政诉讼,确认住建局的行为违法。

原告认为被告工商银行伪造材料,提供了办理公证和过户的虚假材料,那么提供虚假材料的责任也应当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申请人承担,而不是住建局承担,住建局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仅对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没有义务去核实资料的真实性,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的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若由于当事人提供的资料虚假的责任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三、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其损失数额。

庭审过程中,原告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实房屋和车辆的价值,仅提供了房屋被变卖的事实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原告要求三被告即工商银行、公证处、住建局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连带责任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三被告之间并未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不符合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综上,原告要求住建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依据,建议法院驳回原告对住建局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钟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