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是:原审法院以鉴定无法进行致使当事人诉讼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否适当。
双龙公司与延房置业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因投资、利润分配等问题提起本案诉讼。双方当事人均申请司法鉴定,均有义务配合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一审诉讼中,鉴定机构向双龙公司出具《关于司法鉴定评估业务收费说明》,要求双龙公司补缴鉴定费用150万元,并在随后的听证会中释明需补缴的鉴定费用并非延房置业单独申请鉴定内容,但双龙公司拒绝缴纳。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就此判令双龙公司承担鉴定无法进行的不利后果,并无不当。
双龙公司申请再审主张其不应补缴鉴定费,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双龙公司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重新鉴定剥夺其举证权问题。因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未能完成,双龙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重新鉴定的规定。故对双龙公司该项申请再审事由,本院不予采信。
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导致司法鉴定无法进行。案涉合作项目尚未全部完成,亦不符合双方协议约定的清算条件。故原审判决驳回双龙公司及延房置业的诉讼请求,并释明待清算条件成就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另行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双龙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春双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4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