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20*5年11月9日,原告金某和被告冯某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婚后子女随被告冯某生活。20*6年3月,被告未经原告的同意将孩子金某甲的姓名改为冯某甲。
原告起诉到法院,认为被告冯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探视孩子带来不便,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将孩子的姓名改回金某甲。
被告辩称,为了便于孩子的生活、学习才将孩子金某甲的姓名改成冯某甲。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被告认为将孩子金某甲的姓名改为冯某甲,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依据,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法律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既然已经协商确定孩子随原告姓氏,故双方离婚后被告冯某未经原告的同意,擅自将其子姓氏改随自己的姓氏,其行为违反社会习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批复内容,对被告改变姓氏的行为应予以纠正。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冯某将婚生子冯某甲的姓名改回为原姓名金某甲。
律师评析
处理离婚父母关于未成年子女姓氏变更的纠纷,其实质是在于父母共同亲权和法律对血缘关系下形成的社会伦理传统的尊重。无论是我国之前的《婚姻法》以及现行的《民法典》都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特别是为了适应时代的需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之外,还有三种情况可以选取其他姓氏:1、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2、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3、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相关文件资料参考: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的精神,离婚后子女姓氏能够得到变更的两种情况是:协议变更或者子女的行为能力可以自己意志决定从父姓或者母姓。
二、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内容: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离婚后未成年人想要改姓名,还是需要其父母协商一致。
三、关于成年人如何改名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