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1999年,汤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合,于2019年登记离婚。两人婚内共同按揭购买了一处房产,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该房产归汤某所有,房产涉及的银行按揭款项由汤某偿还。
2021年3月,当事人汤某和王某一起来到江西省九江市赣北公证处,因汤某在外地工作想在当地买房,于是想将上述房产出售,因没有时间故前来公证处办理委托售房公证。
公证员仔细审查相关材料后告知:
双方在离婚时对于上述房产已经进行了分割,一致约定归于汤某,银行按揭也由汤某偿还,应由汤某持离婚协议等相关材料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将上述不动产登记在汤某个人名下,再由汤某个人申办委托售房公证。
汤某表示:
由于上述房产还存在抵押,无法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若等解除抵押后再来办理委托公证又要一周时间。
对此,公证员建议:
双方可以申办离婚补充协议公证,经协商达成一致后将上述房产重新约定为双方共有,再由双方申办委托公证。这样可以解决汤某和王某因没有解除抵押登记但又急需出售房产的实际困难。
当事人双方听到公证员的建议后表示认可,同时对公证员专业的法律素养、热情周到的服务表示高度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