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公证案例丨外甥继承姨妈遗产,却意外发现姨妈有个“养女”

时间:2022-02-11 14:16:41  来源:呼和浩特市蒙正公证处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李菊家中有兄弟姐妹三人,膝下无子女,生前未在公证机构设立遗嘱。李菊去世后,外甥张建凭姨妈自书遗嘱前往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公证机构在核查中意外发现李菊有一“养女”,最终张建能否顺利继承姨妈遗产,请看本期遗嘱继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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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要办理遗产继承公证。”当事人张建拿着一份自书遗嘱来到杭州市国立公证处窗口。

公证人员第一时间接待了当事人。经过深入沟通,公证人员得知张建要继承的是姨妈的遗产并发现张建的家庭关系较为复杂。

本案的立遗嘱人是李菊,生前有一次婚姻,后离异,未生育子女,系孤寡老人。李菊家中有兄弟姐妹三人,哥哥李坤、妹妹李梅、李桂,生命的最后几年,与妹妹李桂相互依靠在养老院中度过余生。李菊家中兄弟姐妹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李坤有个女儿李丽佳,李梅有个儿子张建,李桂有个女儿王映雪,都与本案息息相关。

李菊于2020215日死亡、李坤于1993315日报死亡、李梅于1992312日报死亡、李桂于201879日报死亡。

李菊于202111日之前死亡,适用于原《继承法》。根据原《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第二顺位继承人为李坤、李梅、李桂,现第二顺位继承人也均先于李菊死亡,如果没有遗嘱的话,李菊的遗产将归国家所有。注意此处与《民法典》的规定不同。

本案当事人张建所持的是自书遗嘱,自书遗嘱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是真实的并且是立遗嘱人生前最后一份有效遗嘱。公证人员本着审慎原则以及对相关利益人负责的态度开展了全方位审查。

首先是遗嘱的真实性。

张建前往鉴定机构对该遗嘱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结果显示确为李菊书写。另外,我处公证人员自行前往李菊生前所在的养老院,对李菊生前有无自理能力,头脑是否清楚,有无订立自书遗嘱的行为能力等情况进行确认。养老院工作人员表示,李菊死亡前一直头脑清楚,在养老院基本可以生活自理,有订立自书遗嘱的行为能力。

其次是确认该遗嘱是否为最后一份有效遗嘱。

公证人员在养老院对李菊生前的人员探望情况进行确认,发现除了张建来过,还有李丽佳一直照顾李菊,但张建未如实告知该情况。公证人员联系到李丽佳,李丽佳表示存在家庭纠纷,但是张建的手持的遗嘱是真实的,而且李丽佳手上也没有其他遗嘱。

公证人员前往派出所核查时,意外发现有一份户籍档案中记载李菊有一养女王映雪。通过联系王映雪,确认事情经过为:王映雪其实是李桂的养女,李桂与李菊姐妹情深,当初为了王映雪读书的事情,将户口暂时迁到李菊处,大约一年左右又将户口迁走了。王映雪确认张建手持遗嘱是真实的,她对张建根据该遗嘱继承遗产没有异议。

至此,该案结束,张建顺利继承了李菊的遗产。

*本案中所涉人员均为化名

案件点评

本案中,立遗嘱人李菊,无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也均先于李菊死亡,家庭关系较为复杂。如果李菊生前有订立公证遗嘱,那么公证机构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将会更加高效便捷,同时更好的预防家庭纠纷。

关于遗嘱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自身意愿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进行处置的法律行为。《民法典》生效后,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等形式所立的遗嘱都是平等的,以遗嘱所订立的时间作为判断遗嘱优先性的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非公证遗嘱因为不符合形式要件而导致整个遗嘱无效的案例不胜枚举。公证机构作为专业部门,会对立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遗嘱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审核,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公证遗嘱更加规范、严谨。

同时,公证文件和遗嘱会由公证机构备案留存和保管,避免因丢失、损毁造成遗嘱无据可查。经过公证的遗嘱在遗产诉讼争议处理中,可以直接被法院采信,证明力比较其他形式的遗嘱效力要强。

遗嘱公证

1、申办遗嘱公证应具备什么条件?

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神志清楚,能准确表达本人的意愿。遗嘱人立遗嘱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自愿的,未受到欺骗、胁迫。遗嘱人立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个人合法拥有的。遗嘱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

2、申办遗嘱公证应提供哪些证明材料?

申办遗嘱公证一般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遗嘱人的身份证明;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证明;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凭证(如房屋所有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立遗嘱人立遗嘱时患有严重疾病的,应提交医院的病况证明,以证明立遗嘱人的神志清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