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吉林刘某某继承微信账户余额公证案

时间:2022-02-14 10:47:35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被继承人刘某,于20XXXXXX日在某市因病死亡,死后遗留多个银行存款及微信账户余额等财产,刘某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刘某与薄某互为原配夫妻,共生育子女一人,刘某与薄某离婚后至死亡未再婚。

现刘某的子女刘某某要求继承刘某生前遗留的财产,并于2020XXXX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经查,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中遗有微信账户余额,因刘某某没有微信支付密码,无法使用微信账户中余额,刘某某遂同腾讯公司沟通,腾讯公司要求必须有公证才能更改支付密码,而公证处由于无法确定刘某的微信账号中具体余额,无法出具继承公证书。经与主管业务主任共同研究,并征询腾讯公司意见,最终决定参照查询银行余额的办法出具《查询函》,为刘某某出具特殊的《存款查询函》,查询单位为腾讯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将该查询函邮寄到腾讯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数日后,刘某某提交其他继承公证需要的材料以及由腾讯公司出具的刘某微信账号及账户余额证明,办理完结继承权公证,成功继承其父亲的遗产。

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微信、支付宝等交易工具,涉及网络财产的公证业务也不断出现,公证处积极探索此类新型的公证,热情帮助当事人解决难题,不断丰富工作经验,以适应新时代的发展需求。

微信图片_20220214104607

例 简 介

  

(XXXX)吉某证字第XXXX

申请人:刘某某,,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吉林省某市某区某小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XX,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被继承人:刘某,, XX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吉林省某市某区某小区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继承人刘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XXXXXX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向我处提交了下列材料

一、由公安机关颁发的刘某某、刘某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

二、死亡证明;

三、人事档案复印件;

四、存款证明;

五、离婚证;

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继承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对继承人进行了询问并同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申办公证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告知。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刘某于20XXXXXX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刘某死亡时遗留的合法遗产是:

1、某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XXXX(如有利息产生以发放为准),职工代码:XXXX,单位代码:XXXX;

2、刘某在其微信号(XXXX)相应的微信零钱账户中的可用余额: XXXX (如有利息产生以发放为准);

3A银行存款,账号: XXXX,余额:XXXX(如有利息产生以发放为准);

4B银行存款,卡号: XXXX,余额: XXXX(如有利息产生以发放为准);

5C银行存款,账号: XXXX,余额: XXXX(如有利息产生以发放为准)

三、被继承人刘某与薄某某双方互为原配夫妻,共生育1个子女,是刘某某;

四、被继承人刘某与薄某某于XXXXXXXX日离婚,被继承人刘某离婚后至死亡时止未再婚;

五、刘某的父亲和母亲均在刘某死亡之前死亡;

六、被继承人刘某无非婚生子女,也未收养子女;

七、据被继承人刘某的继承人刘某某称,被继承人刘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人表示上述陈述属实,并自愿承担举证及陈述虚假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也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八、被继承人刘某的子女刘某某表示要继承被继承人刘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编者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上述财产属于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编者注: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因被继承人刘某与薄某某于XXXXXXXX日离婚,被继承人刘某离婚后至死亡时止未再婚,且刘某的父母亲均先于刘某死亡。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刘某的上述遗产由其子女刘某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某市某公证处

公证员

XX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