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丨因外籍人员永久居留问题办理的居住权合同等公证案

时间:2022-02-18 09:59:14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某县乡镇村民王某,十几年前在省民政厅与外籍女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

由于其配偶是外籍人士未加入中国国籍,每年在国籍国和中国之间往返多次,给家庭经济带来了负担,故欲向我国公安机关申请永久居留手续。

根据公安部《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一是在一定的期限内银行存有相应数额存款,二是必须有相对固定的住所,二者缺一不可。

20216月初,承办公证员接待了当事人王某一家,据其陈述,现所需其配偶名下的存款已按要求存至银行,但王某夫妇名下没有住房或固定住所,而王某父亲王某某名下有一处农村住宅,表示愿将该房赠与王某。

经公证员对王某某进一步了解,老人现已花甲之年,很早与妻子离婚,自离婚后至今未再婚。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两个儿子,离婚时长子王某归他抚养,并助其成家立业,父子二人共同生活至今。

该房是老人的唯一住房,几年前,儿子王某出资几十万元将该房进行了翻盖。现老人想将住房赠与儿子,又担心儿子、儿媳将来不孝,把自己撵出家门,更担心去世后其他子女再来争分房产。

详细了解情况后,公证员根据我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有关规定,向当事人进行了释法工作,依据双方的意愿,建议由王某某为儿子设立该房屋的居住权,保障儿子和儿媳在国内有地方居住,同时又保持了老人对房屋的所有权。

在当事人充分理解并认同后,公证员为当事人起草了一份包括房屋基本情况,居住权使用、限制,居住期间费用承担,居住权交付、设立登记等内容的居住权合同,圆满办理了该居住权合同公证事项。

另外,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公证员还对王某配偶的银行存款证明办理了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根据王某某家庭情况的特殊性,建议其另行办理遗嘱公证,在其自愿的前提下,预先对财产做出安排处理,以预防纠纷、解决后顾之忧。

公证案例_副本

居住权合同

甲方(所有权人):王某某,男,一九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XXX,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XXXX街西XX号;

乙方(居住权人):王某,男,一九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XXX,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XXXX街西XX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基础上,就乙方居住甲方的住宅一事达成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确认事实及住宅位置

甲、乙双方系父子关系。乙方出资在甲方的农村宅基地翻建起住宅楼房,房屋位于张家口市XXX村壹处宅基地上住房,该宅基地号为:第XXXX号,房屋产权仍归甲方所有,双方对此均无异议。

第二条居住权和赡养

1.甲方同意乙方享有该住宅的居住权,并同意乙方的越南媳妇KIEU(护照号为:XXX)及其子女(长子王某一,公民身份号码:130XXX;次子王某二,公民身份号码:130XXX)与其一起居住。同时,乙方愿意与甲方在该住宅内一起生活,并履行赡养甲方的义务。

2.若乙方与其配偶解除婚姻关系,配偶不得在该住宅内居住,但子女不受父母婚姻解除的影响。

第三条居住权使用或限制

1、居住权设立期间,该住宅的所有设施、设备由乙方无偿使用,包括该住宅的公共部分和所涉及到的附属设施。

2、乙方在居住该住宅期间,享有该住宅的居住权,但不得将享有的居住权转让给第三方,或者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或者不经甲方同意出租该住宅。

3、双方设立居住权后,乙方应妥善管理、维护住宅,不得滥用居住权对住宅造成损害。

第四条居住费用的承担

1、乙方居住该住宅,不向甲方支付居住费用,该居住权为无偿设立。

2、居住权存续期间,日常生活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煤、水、电、气、房屋设备(施)维修、改良修缮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费用。

第五条居住权交付、设立登记

1、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应当将该住宅交与乙方占有、使用、居住。

2、该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事宜。

3、甲、乙双方负有申请办理居住权登记义务,上述住宅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4、若甲方不积极配合交付住宅或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手续的,乙方可请求甲方交付住宅并办理登记事宜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其他原因不能办理住宅居住权设立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六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产生争议或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请求本处给予调解,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任何一方可就该争议或纠纷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按手印之日成立并生效。

第八条本协议共三页,一式五份,甲、乙各持二份,张家口市第二公证处留存一份。

甲方(签名、按手印):        

乙方(签名、按手印):

签订日期:二0二一年XX

例 简 介

  

(2021)冀张二证民字第XXX

申请人:

甲方(所有权人):王某某,男,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乙方(居住权人):王某,男,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公证事项:居住权合同

甲、乙双方于二O二一年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居住权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居住权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居住权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合同项下的标的物符合法律规定的居住权设立条件。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王某某与乙方王某于二O二一年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居住权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的相关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按手印均属实。

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按手印之日成立并生效,有关房屋居住权设立登记事宜应按照不动产登记部门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张家口市第二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二一年XX

 

   

(2021)冀张二证民字第XXX

申请人:KIEU,护照号:XXXX,住址:XXX

公证事项: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兹证明前面的复印件与KIEU出示给本公证员的《河北省XXXXXX银行存款证明书》的原件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张家口市第二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二一年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