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丨辛某遗嘱遗赠公证案

时间:2022-02-21 08:59:00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辛某为使家庭和睦团结,避免家庭纠纷发生,于202133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申请对其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XX小区XX号房产办理遗嘱遗赠公证。

经了解,该案件中的不动产系辛某与配偶夫妻共同财产,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办理,但具有购房协议,具体位置、面积、朝向均以不动产部门登记为准。

申请人共有四个子女,分别是长子辛A、次子辛B、三子辛C和女儿辛D,其中长子辛A有一子辛甲,次子辛B、三子辛C和女儿辛D均无儿女。

由于该遗嘱遗赠公证事项纷繁复杂,公证活动需全面了解当事人家庭情况、财产状况、自身意愿。

因次子辛B生活条件困难,为保障他有房居住,特将该不动产设定居住权给次子辛B,同时将该不动产所有权遗赠给孙子辛甲。

整个过程采取现场拍摄的方式进行,对家庭情况、不动产现状等做了具体详细的谈话,就相关的情况制作成谈话记录,以确保公证遗嘱遗赠行为规范公正、客观、真实,受理、审查、办证、审批和出证整个过程均严肃严谨,满足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节省了司法资源,也为当事人节省了成本,提高了公证的公信力,树立了公证为民的良好形象。

公证是非诉讼活动,向公证机构申请遗嘱或遗赠公证更符合当事人的心理需求。

首先从社会成本角度考虑,公证遗嘱或遗赠较之其他制度更为可行,成本更小。

其二,从客观事实来说,公证遗嘱或遗赠更能保证其真实性。

其三,从立场上,公证更容易保持中立、客观。

可见,通过公证遗嘱遗赠的方式,更能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和真实意愿,有效维护了家庭和睦,避免了矛盾纠纷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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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简 介

  

2021)新证民字XX

申请人:辛某,男,19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XXXXXXXX号楼XX单元XX号。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辛某于202133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A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立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辛某立遗嘱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XX公证处

公证员

20XXXXXX

   

2021)新证民字XX

申请人:辛某,男,19XXXX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乌鲁木齐市XXXXXXXX号楼XX单元XX号。

公证事项:遗赠

兹证明辛某于202133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XX的面前,在前面的《遗赠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遗赠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辛某的遗赠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XX公证处

公证员

20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