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仲裁方面,很多劳动者都知道这样一个规定,即,劳动者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如果不予受理或者超期不做出受理决定的,劳动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项规则来自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但这条规定很多劳动者都理解错了,误以为只要劳动仲裁申请没有获得受理,就可以起诉至法院。甚至有的劳动者错误地将其作为加速自己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一种方式。然而结果却是适得其反。下面我们就来谈一谈这条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条款的常见错误认知及纠正。
误区一:只要劳动仲裁不予受理,那么就符合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
这种错误认知在律师圈也存在。所以劳动者即便咨询律师的时候也要注意律师能否给予正确的答复。实际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的这项规定,只是规定了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超期不做受理决定时,劳动者的起诉权利。但是这项权力在行使时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仍然需要结合个案来确定。
例如,某劳动者因发生工伤事故要求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该申请不予受理。该劳动者遂对用人单位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对劳动者的起诉予以了驳回,在驳回理由中明确指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如果用人单位拒不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可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或者投诉至劳动监察部门予以处理。该情形因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不予受理。
误区二、只要仲裁超期未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就可以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受理的通知,但如果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的,则不属于应当转为劳动者起诉的情形。这些法定情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有明确的规定,该条共规定了六种应当等待相关结果的出来的情形,包括:发生了移送管辖、送达延误、等待另案处理结果、等待相关鉴定结论等情况。
误区三、只要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属无管辖权的劳动争议,就可以由法院受理
实践中有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涉案劳动争议明明有管辖权,但是仍然做出了因无管辖权因此不予受理的决定。劳动者此时如果提起诉讼,法院是可以不直接受理的。但是这种不直接受理所产生结果与其他情形有些不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一条的规定,法院经审查认为做出上述决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确无管辖权的,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经审查发现该劳动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还是向该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由法院将书面审查意见告知该劳动仲裁委员会。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仍然不予受理的,法院此时应当受理。
误区四:收到不予载有起诉期限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在起诉期限后起诉
有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是有起诉期限的。关于这方面的法定期限,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虽然这种起诉期限的规定不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诉讼阻碍,劳动者还是要尽可能在上述期限内提起诉讼。防范因此被用人单位以此为借口否定劳动者的起诉权利。这样就得不偿失了。
劳动者对法条的理解切忌只看表面意思,一定要结合实务及整个劳动法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逻辑的考虑问题。错误的解读法律规定,不仅不利于自己的维权,还可能无形中给自己带来障碍,甚至可能导致受到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