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咨询网:某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能设备公司”)与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旅游公司”)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根据法院判决,智能设备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文化旅游公司移交全部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及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后,文化旅游公司于十五日内向智能设备公司支付工程款。判决生效之后,智能设备公司多次向文化旅游公司交涉交付检验报告、登记证及合格证事宜,但文化旅游公司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不接收。
由于法院判决智能设备公司先履行检验报告、登记证及合格证的交付义务,尔后文化旅游公司再向智能设备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因此,文化旅游公司若一直推脱不接收检验报告、登记证及合格证,智能设备公司不但收不到工程款,而且也无法按期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交付义务,对智能设备公司十分不利。无奈之下,智能设备公司向公证处求助。
公证员了解了智能设备公司面临的的境况后,认为提存公证可以解决该难题。根据我国《公证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证机构可以办理提存事务,然而业界办理的提存公证提存标的物一般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等,那么上述证件及报告能否作为提存标的物提存于公证处呢?公证员认为,《合同法》第101条(《民法典》第570条)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司法部《提存公证规则》第七条规定,下列标的物可以提存:(一)货币;(二)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三)贵重物品;(四)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五)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本案中,文化旅游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使得智能设备公司无法履行义务,智能设备公司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来保障其合法权益,上述登记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作为智能设备公司向文化旅游公司交付的标的物属于适宜提存的标的物,可以提存于公证处。
鉴于此,公证员建议智能设备公司办理提存公证事务,将检验报告、登记证及合格证提存于公证处,并告知智能设备公司《提存公证规则》第3条规定,“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消灭和债之标的物风险责任转移的法律效力”,提存之后智能设备公司向文化旅游公司的交付义务即履行,如此智能设备公司不但不用担心无法履行判决义务,还可以在文化旅游公司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智能设备公司在知悉提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后,将《机械式停车设备合格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等证件、报告共计三十份提存于公证处,公证处为其出具了提存证书,并向文化旅游公司邮寄送达了《提存通知书》1份,告知文化旅游公司按期到公证处领取以上登记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目前,文化旅游公司已到公证处领取了上述提存标的物,并向智能设备公司支付了工程款,双方均已履行法院判决。
公证书格式
提存证书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兰州XXXX智能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甘肃省兰州新区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申请人兰州XXXX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提存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之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该公证申请。
兹证明申请人兰州XXXX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为履行甘肃省兰州市XX区人民法院(XXXX)甘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判决),将以下物品提存于本处:
一、《机械式停车设备合格证》10份共10张(每份1张),设备代码分别为:XX0、XX1、XX2、XX3、XX4、XX5、XX6、XX7、XXXX8、XX9;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10份共20张(每份2张),编号分别为:起X甘AXX0(19)、起X甘AXX1(19)、起X甘AXX2(19)、起X甘AXX3(19)、起X甘AXX4(19)、起X甘AXX5(19)、起X甘AXX6(19)、起X甘AXX7(19)、起X甘AXX8(19)、起X甘AXX9(19);
三、《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10份每份6页,报告编号:GSTJ XX-X-X19、GSTJ XX-X-X20、GSTJ XX-X-X21、GSTJ XX-X-X22、GSTJ XX-X-X23、GSTJ XX-X-X24、GSTJ XX-X-X25、GSTJ XX-X-X26、GSTJ XX-X-X27、GSTJ XX-X-X28。
上述《机械式停车设备合格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提存于本处于后,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向甘肃XX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交付义务,即履行了(XXXX)甘XXXX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恒信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