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咨询网:【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6日,当事人袁某致电诚信公证处称欲办理委托公证。经详细了解,公证员得知袁某本人是江苏人,一直在我市兴县某煤矿上班。春节期间他与买受人张某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但因张某存在征信问题,无法贷款,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而且当前正值疫情防控期间,出行极为不方便,欲委托配偶窦某代为与买受人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并与其他买受人重新签订合同。
了解情况后,公证员秉着让当事人“最多跑一次”的原则,一次性告知袁某应当携带身份证、结婚证、不动产权证、不动产信息档案查询证明以及《存量房买卖合同》等相关材料亲自到公证处办理。
次日,袁某携带上述证明材料来到公证处。公证员核验了委托人的身份,为其代书了《委托书》,并告知了委托的法律意义及后果。在袁某确认《委托书》准确无误后,公证员按程序迅速办理了该公证。鉴于袁某急于将委托书送到家人手中,公证员积极主动为他联系了快递员将公证书邮寄出去。在家人收到公证书后,袁某再次致电公证处,对公证员暖心周到、方便快捷的公证服务表示感谢。
委托公证是最常见的公证业务之一。对于涉及房屋的委托公证,公证员应当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进行审查、核实。在疫情防控期间,公证员要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对于当事人要的紧、要的急的公证事项,优化办证流程,通过制作材料清单、线上受理审查等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切实将“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到实处,充分体现公证为民、便民、惠民、利民的公益价值,同时也能为疫情防控贡献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