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近日,家住泰州市高港区的封某与其父亲封某某、母亲周某某来到泰州市祥泰公证处,想就他们之间的收养关系办一份收养公证书,并向公证处提交了身份证、户口簿、收养协议、孤儿证明等材料。
公证人员详细询问后得知,封某原名刘某,1987年出生,今年30多岁,原籍安徽。
刘某年幼时父母双亡,5、6岁时被其伯父送养给封某某夫妇,改名为封某,并在泰州登记了户口,户口簿关系栏显示为封某某的儿子。
但随着近几年公安部清查一人多户行动的开展,安徽公安部门发现封某在原籍安徽还留有一个登记为刘某的户口。
因此安徽公安认为封某在江苏泰州的户口为非法户口,要求其注销。
封某收到消息后顿时犯了难,因为其已与封某某夫妇共同生活几十年,早已将他们视为父母,如果注销江苏户口,则意味着封某重新成为“孤儿”。
而对于封某某夫妇来说,养育多年的儿子突然变成了毫不相干的人,在情感上也无法接受。
因此他们来到公证处,想要通过公证的方式证明他们之间的养父母养子女关系。
公证人员随后审查了封某提供的材料,并告知封某及封某某夫妇,根据原《收养法》的规定,只有在1992年4月1日之前建立收养关系,且符合相关事实收养要件的情况下,才能办理事实收养公证。
而封某某夫妇与封某之间所谓收养关系形成时间应该在1992年至1993年之间,且封某某夫妇之前已有一个女儿,并不符合作为收养人的条件,现封某已经成年,同样也无法补办收养登记。
因此目前公证机构能办理的只有抚养事实公证。
封某随即与安徽公安部门取得联系,对方表示认可该项公证。
公证处随即受理了该项公证,立即安排公证人员前往封某所住的村,并找到了当年介绍封某某夫妇收养封某的中间人。
经过公证人员的询问,确认是1992年4月1日之后,封某某正式“收养”了封某,其他相关事实也与封某等所述基本相符,排除了虚假陈述和买卖人口的情况。
次日,公证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向封某某夫妇出具了抚养事实公证书,证明自1992年起,封某某夫妇抚养了封某。
封某表示会将这份公证书提交给安徽警方,争取保留江苏户口。
父母子女关系作为家庭关系最重要的一环,是抚养子女、赡养父母、财产继承等法定权利义务产生的重要基础。
为此我国于1991年制定了《收养法》,截止至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行,我国正式的收养法规历经了三次变更。
特别是1992年4月1日起,收养关系需要前往民政部门进行登记,而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方才成立。
我国民间经常出现兄弟姐妹之间过继子女,或者私自收养弃婴、孤儿的情况,因收养人法律观念淡薄,未能及时办理收养登记,导致大量儿童被收养后,无法报立户口或者报立户口后又被撤销最终成为黑户。
而当被收养人成年后,又会出现无法补登的情况。
公证人员提醒,公民在收养子女时一定要参照《民法典》(如在2021年1月1日前收养的则应参照《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检视自身以及被收养人是否符合收养条件,并及时办理正式的收养登记,避免“以父母子女身份生活多年却不是法律上的父母子女”的情况发生。
而在1992年4月1日之前收养了子女,又因子女已成年无法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人(及送养人)也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来确认双方的收养关系。
公证作为公益性、专业性的法律服务活动,能够有效参与家庭事务处理、社会综合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XX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关系人: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抚养事实
兹证明封某某与周某某于1992年共同抚养儿童封某,共同生活至今,已形成抚养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祥泰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