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咨询网:临近“3·15”,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话题越来越热,市面上的侵权假冒伪劣商品,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扰乱了市场秩序。关于“打假”图片,如何获得有力的证据是关键,今天,公证员以案释法,教你用公证维权,天天过上“3·15”。
案例一注册商标被侵权
今年是中国的虎年,插画师黄先生看准商机,精心设计了一个憨态可掬的老虎卡通形象,并申请注册了商标,可2月份时,黄先生发现某购物平台上,有多个网店未经授权,擅自在服装上印刷了他设计的注册商标,其中销量最多的单品已超2000多件,累计评价近5000条,给黄先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黄先生赶到了湖南省株洲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根据黄先生提供的线索,公证员浏览了涉嫌侵权的网店,并进行了网页截屏固定证据。同时,黄先生还告知公证员,有些店家将涉嫌侵权的商标印在了衣服的吊牌上,浏览网页时无法体现。经公证员的监督,黄先生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相关网店下单购买了涉嫌侵权的衣服,两名公证人员对衣服上涉嫌侵权的信息进行了拍照取证固定证据。
黄先生代理律师拿到公证书后表示:“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就等于胜券在握,起诉到法院,公证书就是有力的证据。”
案例二“山寨”知名品牌日化品
近日,某日化巨头企业的法务来到湖南省株洲市国信公证处申请维权,据该法务称已在多家超市发现了“山寨”产品,这不仅让企业蒙受经济上的损失,而且声誉也将受到极大影响。
接到申请后,我处派出了两名公证员以线下购物的形式进行取证,在超市内,由该企业的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涉嫌侵权的商品,公证员对购物过程进行了保全证据,最后出具了公证书。保全证据公证是维护企业信誉的有力法宝。
关于公证的证据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关于保全证据公证
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对与申请人权益有关的、有法律意义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或者对申请人的取证行为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财产清点记录、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样品、购买行为、电子数据等,都可以作为证据进行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