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周先生是一名从事建筑业的老板,前不久因突发疾病不幸离世。然而,周先生名下的债权债务繁多,特别是近期有一笔高达上千万元的债权在法院执行立案。也就是说,作为债权人的周先生刚申请的执行尚未到位就不幸离世,后续工作将会遇到困难。不仅如此,未来周先生的这些债权债务如何处理,也是摆在其家属面前急需解决的问题。为此,他的家人求助于南京公证处。公证员详细了解情况后,建议其家人推选出遗产管理人来解燃眉之急。记者获悉,3月1日,周先生的家人拿到了南京公证处出具的全省首例遗产管理人资格认定公证书。如此一来,周先生遗留下来的债权债务问题,将由遗产管理人来履行和处理。
案情简介
千万债权刚执行立案,建筑商不幸去世
近日,李女士一家来到南京公证处,咨询已故家属的遗产管理事宜。公证员在询问的过程中了解到,李女士的丈夫周先生于今年一月份因突发疾病去世,目前面临着诸多问题无法解决。
经了解,周先生生前从事建筑行业,名下债权债务繁多,且涉及的数额较大。李女士称,之所以如此焦急,是因为丈夫生前有一笔上千万元的债权,年前刚在当地法院执行立案。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作为继承人的3名子女工作比较繁忙,且不在一地,无法及时往返两地,配合司法机关的执行工作。面对迫在眉睫的执行程序以及无法确定的债权标的,李女士和子女们一筹莫展。经咨询,他们了解到《民法典》增加了遗产管理人的规定,子女们便萌生推选母亲作为父亲的遗产管理人的想法,委托母亲管理、处分父亲名下的所有遗产,但一家人却不知道具体应该如何操作。
公证支招
情况比较急,推选遗产管理人解难题
记者了解到,南京公证处的公证员在详细了解情况、结合本案的特殊性后,考虑到目前债权固定的急迫性、继承人独立诉权缺失等情况,当务之急是第一时间为他们起草推选协议,从而确立李女士作为其丈夫遗产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并履行相关的公证程序后,由其负责处理相关事务,包括债权债务。
公证员在听取周先生名下的各位继承人的要求和意见后,形成文字材料,依据相关的法规,经反复斟酌、修改,为他们起草了《协议书(推选遗产管理人)》。
在该协议中,就遗产管理人推选、权限、职能、责任、报酬、争议解决程序等方面进行了个性化的约定,从而也提前避免了日后可能面临的问题。2022年3月1日,李女士顺利拿到了遗产管理人资格认定公证书。由此,李女士也获得了全权处理丈夫的相关事务的资格,解决了她及家庭面临的燃眉之急。
记者了解到,李女士的这份资格认定,也是全省首例遗产管理人资格认定公证书。而这也对以后遇到类似境遇的相关人员及家庭,提供了一个便捷可靠的解决途径。
法条解析
遗产管理人资格如何取得,又有哪些职责?
南京公证处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根据《民法典》第1147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作为《民法典》中新设立的法律制度,遗产管理人行使管理、处分、分割遗产的权利,旨在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使遗产上各项权利得以实现。南京公证处创新升级公证法律服务,遗产管理人资格认定公证充分地发挥了公证“预防纠纷”的职能作用,以确认遗产管理人主体资格作为切口破解涉诉遗产管理难题,通过公证实践让框架化的法律条文切实落地,保障遗产能够公平有序地分配,为继承人、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提供有效保障。(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