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证案例丨公证云平台保全证据公证案例

时间:2022-03-08 11:05:54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5月末的一天,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芳来到我处称,经过其公司与XX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核对,发现张某彬在20171110-201934日期间,非法私自以其公司名义在XX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总经销系统内操作了共计14笔异地串货、调货订单记录,分别为济南4笔订单、北京6笔订单以及郑州4笔订单。

14笔异地串货、调货记录是张某彬未经过其公司及其本人许可,私自将货物调往我司授权区域(天津、沧州)以外地区的证据。

张某彬利用XX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总经销系统的进货、发货漏洞和其公司的财务漏洞,使该14笔订单的进货款人民币44,286元从其公司账户支出到XX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而后该14笔订单的所有销售回款均被张某彬非法据为己有。

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为在诉讼过程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我处申请对“XX卫厨总经销系统内其公司账号下的相关调货页面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经了解,打开“XX卫厨总经销系统网页后需安装插件才能进行相关操作,故本公证员向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芳表示,此情况不宜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操作,建议其注册公证云账号,通过公证云平台对其公司登录该系统使用的办公电脑进行相关操作的视频及拍照取证,而后我处可为其出具相应公证书。

之后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芳以其公司名义注册了公证云账号,并通过公证云平台手机录像手机拍照功能对“XX卫厨总经销系统内其公司账号下的相关调货页面进行了视频以及拍照保全,本公证员对其提交到公证处后台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后为其出具了保全证据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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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简 介

   

2021)津津滨证经字第XX

申请人: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高某芳,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芳于202161日通过本处公证云(本处在线公证网站,网址为https://admin.egongzheng.com,下同)提交公证申请。

根据高某芳向本处所提交的材料及其本人确认,高某芳以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于2021527日在本处公证云注册了用户名为“XXXX”的账号。高某芳称,经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与X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核对,发现张某彬在20171110-201934日期间,非法私自以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在XX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总经销系统内操作了共计14笔异地串货、调货订单记录,该14笔订单的所有销售回款均被张某彬非法据为己有,为取证所需,高某芳作为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2161日分别利用本处公证云”APP客户端的手机录像、手机拍照功能对“XX卫厨总经销系统内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账号下的相关调货页面情况进行录像、拍照,并将拍摄所得的录像及照片文件提交至本处保管。现为诉讼所需,特申请对其通过公证云APP客户端手机拍照、录像取证功能所固定的取证过程及内容给予出具公证书(申办号: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X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有关规定,在对“XXXX”账号的注册信息与高某芳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后,本处于202161日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范某于202161日登录本处公证云系统管理后台,调取了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出具公证书的证据文件及相关数据文件,查明如下事实:

“XXXX”账号于202161日,通过本处公证云平台手机录像手机拍照功能录像、拍摄照片,拍摄所得的录像及照片文件(即证据文件)经公证云平台进行同步校验、加密后提交本处保管,本处为该电子数据出具了相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具体详情如下:

一、录像文件具体详情如下:

1、录像时间:202161102117秒至202161102517秒,录制的录像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XXXX,证据文件名称:XXXX(直播录像).mp4,录制开始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北纬):XXXX

2、录像时间:202161102536秒至202161102936秒,录制的录像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XXXX,证据文件名称:XXXX(直播录像).mp4,录制开始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北纬):XXXX

3、录像时间:202161103354秒至202161103720秒,录制的录像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XXXX,证据文件名称:XXXX(直播录像).mp4,录制开始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北纬):XXXX

二、照片文件具体详情如下:

1、照片拍摄时间:202161104249秒,拍摄的照片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XXXX,证据文件名称:XXXX(手机拍照)xjpzXXXX.jpg,拍摄开始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北纬):XXXX

2、照片拍摄时间:202161104258秒,拍摄的照片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XXXX,证据文件名称:XXXX(手机拍照)xjpzXXXX.jpg,拍摄开始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北纬):XXXX

3、照片拍摄时间:202161104308秒,拍摄的照片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XXXX,证据文件名称:XXXX(手机拍照)xjpzXXXX.jpg,拍摄开始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北纬):XXXX

4、照片拍摄时间:202161104313秒,拍摄的照片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XXXX,证据文件名称:XXXX(手机拍照)xjpzXXXX.jpg,拍摄开始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北纬):XXXX

5、照片拍摄时间:202161104329秒,拍摄的照片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XXXX,证据文件名称:XXXX(手机拍照)xjpzXXXX.jpg,拍摄开始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北纬):XXXX

6、照片拍摄时间:202161104339秒,拍摄的照片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XXXX,证据文件名称:XXXX(手机拍照)xjpzXXXX.jpg,拍摄开始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北纬):XXXX

7、照片拍摄时间:202161104345秒,拍摄的照片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XXXX,证据文件名称:XXXX(手机拍照)xjpzXXXX.jpg,拍摄开始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北纬):XXXX

8、照片拍摄时间:202161104349秒,拍摄的照片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XXXX,证据文件名称:XXXX(手机拍照)xjpzXXXX.jpg,拍摄开始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北纬):XXXX

9、照片拍摄时间:202161104352秒,拍摄的照片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XXXX,证据文件名称:XXXX(手机拍照)xjpzXXXX.jpg,拍摄开始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北纬):XXXX

10、照片拍摄时间:202161104355秒,拍摄的照片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XXXX,证据文件名称:XXXX(手机拍照)xjpzXXXX.jpg,拍摄开始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北纬):XXXX

11、照片拍摄时间:202161104358秒,拍摄的照片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XXXX,证据文件名称:XXXX(手机拍照)xjpzXXXX.jpg,拍摄开始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北纬):XXXX

12、照片拍摄时间:202161104404秒,拍摄的照片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XXXX,证据文件名称:XXXX(手机拍照)xjpzXXXX.jpg,拍摄开始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北纬):XXXX

13、照片拍摄时间:202161104408秒,拍摄的照片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XXXX,证据文件名称:XXXX(手机拍照)xjpzXXXX.jpg,拍摄开始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北纬):XXXX

14、照片拍摄时间:202161104412秒,拍摄的照片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XXXX,证据文件名称:XXXX(手机拍照)xjpzXXXX.jpg,拍摄开始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北纬):XXXX

15、照片拍摄时间:202161104418秒,拍摄的照片对应的《电子数据保管函》编号:XXXX,证据文件名称:XXXX(手机拍照)xjpzXXXX.jpg,拍摄开始时手机参考定位(东经,北纬):XXXX

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范某在调取文件时,对调取的证据文件(录像及照片文件)以及公证云系统管理后台存证信息(包括取证时间、系统日志等数据)进行校验、察看,确认调取的录像及照片证据文件自生成之时起未被修改。

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范某对上述证据文件进行察看。公证云系统管理后台存证信息及证据文件内容显示,申请人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芳于202161日在上述定位地点对“XX卫厨总经销系统内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账号下的相关调货页面情况进行察看、拍照并录像。

本公证员与本处工作人员范某将上述证据文件下载至本地电脑,打印上述手机照片文件(详见本公证书所附附件一);随后将《电子数据保管函》、操作日志、手机照片及录像证据文件(以下统称为电子数据文件)刻盘保存(详见本公证书所附附件二)。

根据以上事实,兹证明:

一、申请人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芳(公证云账号:“XXXX”)于202161日通过本处公证云”APP客户端对“XX卫厨总经销系统内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账号下的相关调货页面情况进行录像、拍照(录像文件共3个、照片文件共15个),并于202161日将生成的录像及照片证据文件存入本处服务器保管,上述录像及照片证据文件自生成之时起未被修改,证据文件内容体现的取证过程真实;

二、上述录像及照片证据文件系申请人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芳在上述定位地点拍摄所得,附于本公证书之后的录像及照片内容与申请人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某芳拍摄时的现场一致;

三、附于本公证书之后的光盘所存的文件系本公证员以及本处工作人员范某从本处公证云系统管理后台解密、提取、下载所得的电子数据文件的复制件。

附件一:照片打印文件(共15页);

附件二:存有《电子数据保管函》、操作日志、手机录像及照片证据文件的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津滨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