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资讯网:2021年XX月XX日,一位杨老先生和他的老伴王女士来到了津滨公证处,杨先生跟公证员说,他们想立遗嘱,公证员认真听了杨先生的诉求,杨先生和现在的配偶都是二婚,因他们之前结婚时双方的子女都不同意,所以他们在结婚之前也做了婚前财产约定,现在各自的子女又不时的跟他们提他们过世之后财产的分配事宜,两位老人不想各自的子女为这事有大的矛盾,为了家庭之间的和睦,两位老人决定再立遗嘱让各自子女安心,等他们过世后,他们各自的遗产由各自的子女继承。
听完后,公证员首先把公证遗嘱的法律意义,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及其在办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等详细的讲解给两位老人听,之后又亲自给老人办理了遗嘱公证。
当公证书送到两位老人手中时,老人对公证处表示了感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虽不具备最高的法律效力,和其他的遗嘱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还是有很多人愿意做公证遗嘱。
遗嘱经公证后,能保证其真实合法,保证遗产处分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愿,公证处和公证员按规定将为遗嘱人的遗嘱行为和遗嘱内容保密,并可以为遗嘱人提供遗嘱保管。
案 例 简 介
公 证 书
(2021)津津滨证字第XX号
申请人:杨明(化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杨明(化名)于2021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人员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书》上盖章、捺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杨明(化名)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津滨公证处
公证员
2021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