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培训咨询网:2月22日,梁某来到高安市公证处咨询继承其父亲遗留的银行存款问题。公证处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了梁某,并详细询问了梁某的家庭情况。梁某的奶奶早已去世,爷爷因病在院治疗,意识模糊,无法正常沟通。梁某的母亲与父亲是原配夫妻,只有梁某一个小孩。
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了梁某办理继承公证所需的材料,其中,因梁某父亲遗留的存款数额较大,所有继承人均需到场或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然而,梁某的爷爷经认定已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办理继承手续。公证员建议梁某,组织其叔叔和姑姑为其爷爷协商确定一名监护人,并签订书面协议书,由该监护人代理梁某爷爷办理继承上述遗产的相关手续。
2月23日,梁某向高安市公证处提供了办理继承公证所需材料,并提供了一份关于梁某爷爷监护人的协议书,公证员与协议书上签字的人员一一核实了梁某爷爷的情况,并确定了协议书的内容及签名的真实性,情况属实后,依法受理了梁某的申请,并当天出具了公证书。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