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案例】疫情期间,发生不可抗力无法履约怎么办?

时间:2022-03-16 17:06:20  来源:山东省威海市世纪公证处  点击: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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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突如其来的疫情,让许多企业不能按期履行合同,近期世纪公证处就接到这样一个电话“我们是一家保健食品加工企业,本月十八日我们必须向订货方交付产品,但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交货,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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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台风、海啸等自然现象,或战争等社会现象,这些属于通常意义上的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具有不受当事人意志支配的特点,在民商事领域中可作为免责事由。

新冠疫情具有突发性,具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性;疫情防治行政措施的采取,对于一般当事人而言也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具备不可抗力的特征。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根据具体个案来认定,不会一概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重要的免责事由,但并不意味着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就自动对违约行为免责,而是必须有所作为方能免责。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在司法实践中,一要看合同条款是否对不可抗力作出了约定,有约定按约定处理。二要看当事人是否充分做到尽最大努力仍不能防止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根本性障碍,只有做到以各种方式均受疫情影响不能履行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存在合同履行障碍,继而认定构成不可抗力。

对此,发生不可抗力后企业应该:1、通知: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以减轻损失。否则,对于未能及时通知导致扩大的损失要承担责任;2、证明:应在合理期限内向对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材料,用来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等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3、固定证据:为预防纠纷,对于不可抗力所发生的事实之证据加以固定,以免证据灭失。

公证文书具有强有力的证据效力。为防止固定证据方式不规范、内容不全面或者证据存在被篡改的可能,进而导致证据存在瑕疵,建议企业通过以下公证方式来固定证据:

一、对企业通知、协商等邮件往来、微信往来、短信往来等电子数据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二、企业的通知,也可以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对邮寄文书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进而证明企业及时地将不可抗力事件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第一时间通知了对方,履行了及时通知的义务。也可以有效避免因对方拒收或者拒不承认收到相关通知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三、对因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的企业现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四、公证文书有域外效力,对于企业的国外订单,为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可以对政府等相关部门出台的关于疫情的相关文件办理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公证,也可以办理企业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通知”签名印鉴属实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