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遗嘱人签名真实性凿怀疑,司法鉴定鉴真伪

时间:2022-04-01 17:07:25  来源:任战敏律师   点击:0

司法培训资讯网:1985年,陈宇(本文人名均为化名)与石丹登记结婚,二人均为再婚。陈宇与前妻育有一子陈小树,石丹与前夫生有一子杜成。两人婚后,杜成与其一同居住。1993年,陈宇和石丹取得北京市某区的一套住房,该房屋登记在陈宇名下。两人去世后,陈小树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由杜成协助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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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成却拿出一份陈宇的代书遗嘱,载明该房屋是其与石丹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其去世后,该房屋中属于其的份额,由杜成一人继承,别人无权干涉。立遗嘱人处签有陈宇的字样,代书人为李某,见证人为赵某、魏某。

陈小树认为陈宇不可能将其财产全部留给杜成,怀疑代书遗嘱上的签名的真实性,于是诉至法院,要求申请鉴定。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某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称,遗嘱下方立遗嘱人处的“陈宇”签名与样本上“陈宇”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杜成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他申请李某、赵某和魏某出庭作证。见证人赵某称他去的时候,遗嘱已经写完了,没有亲眼看到陈宇签字,也没听到他说什么。另一个见证人魏某在法庭上称自己耳背,不清楚代书人李某与陈宇之间的对话,只看到李某读遗嘱了,但听不清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位见证人均没有听见陈宇对遗嘱的内容表达,不符合代书遗嘱的见证程序,同时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表明立遗嘱人处的“陈宇”签名与样本上的“陈宇”签名并非一人所写,虽然杜成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缺乏证据予以佐证,法院认可鉴定所的意见。在继承纠纷中,原则上应由持有遗嘱应主张遗嘱真实的一方承担遗嘱真实性的证明责任,但杜成未能提交有效证据,因此法院对该代书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将依据法定继承来处理陈宇的遗产。

遗嘱中必须有立遗嘱人本人的亲笔签名。生活中,遗嘱的真实性时常遭到怀疑,这时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机构对遗嘱上的立遗嘱人的签名进行鉴定。